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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 擅自移动事故车辆是否担责?

日期:2013-07-08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覃强

 

事故现场

 

 

来宾市的石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两人在县道上行驶,在与江某驾驶的轿车会车时,由于占道行驶而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和其车上一名 乘客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在交警和120急救车尚未到达时,江某看到石某伤势严重,在未做事故现场标识情况下,匆忙用事故车送 石某和乘客到医院救治。他这一举动遂引发争议:擅自移动事故车辆是否要担责?

事故回放:酒后驾车酿事故

4月8日,江某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公车回家扫墓。之后,江某用该轿车送家人返回。下午4时30分,车辆行驶到县道064 线兴宾区小平阳镇八冬村路段时,与从宾阳县黎塘镇方向往来宾市区方向行驶,由石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潘某、杨某)相遇,在距离该摩托车约 40米时,江某发现摩托车摇摆着向其迎面驶来,当时双方的车速都较快,在相距10米左右,看到摩托车向其轿车右侧驶过来时,江某才减速靠右避让。但由于距 离太近、速度过快,摩托车还是撞上了轿车右侧,造成石某和摩托车上的乘客潘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江某马上电话报警。由于事故地点比较偏远,在等候交警和120急救车时,江某因看到石某伤势严重,于是未在事故现场标识事故车辆的停放位置,就匆忙用事故车送这2名伤者到医院救治。

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到报警后,副大队长廖炳靖立刻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查,民警发现,摩托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当即 按规定要求双方驾驶人抽取血样送检。化验结果显示石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酒后驾驶,且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江某没有喝酒,持有 准驾A1A2D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焦点:擅自移动事故车辆

虽然江某移动了事故车辆,但交警在勘查现场时,除事故轿车被移走外,现场保留完好,且现场北侧路面有碰撞后散落的泥粉及自西往东北向散落的 摩托车右前减震器机油,一直延伸到摩托车倒地位置,并且经勘验比对,是摩托车右前侧与轿车右前端部位碰撞,加上轿车上驾乘人员的证词与现场痕迹相印证,这 些证据均能证明发生碰撞时轿车行驶及碰撞后停放的位置,且江某未存在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不存在事故的事实不清,所以其行为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产生影响。

假如江某在事故中存在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即使交警有证据证明其在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方位及停放的具体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酒驾占道负主责

经仔细勘察,交警认为,石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由于石某酒后驾车,在遇对向有来车会车时 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江某在行车过程中车速过快,对前方道路上的险情估计不足,疏忽大意,遇对向有来车会车时未 按规定及时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来宾市交警二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主要因石某的过错导致,应由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在此事故中亦有过错,但作用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上的伤者潘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发生事故需移动事故车辆须“记”下现场

在没有施划道路中心分隔线的道路,在对向没有来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行驶;当对向有来车会车时,须减速靠右慢行,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要及时抢救伤员需移动事故车辆的,须用摄像器材拍下事故现场,或用其他物品标识固定事故车辆的停放位置,方可移动事故车辆,以便交警勘查现场,认定事故事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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