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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起火 责任谁负引官司

日期:2013-07-31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通讯员 柳心宽 梁秀薇

朋友间借用车辆是常有的事,但李小丽借用朋友张广斌(两人均为化名)的轿车有点特别:不能白借,要付钱。不料,在有偿借用车辆期间,车辆起火了,车被烧毁报废。遭受经济损失的张广斌顾不上朋友情面,一纸诉状将李小丽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2010年初,为便于出行,张广斌花1199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李小丽没有车,有时为外出方便也会向张广斌借车用,但双方之间约定每借 用车辆一天付150元。2011年9月,李小丽向张广斌借车前往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办事,途中车辆起火。她随即报警,可当消防员扑灭大火时,车已基本被烧 毁。消防部门经调查取证,无法确定车辆起火燃烧的真正原因。

车辆被烧毁后,张广斌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挽回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最终以车辆属不明原因自燃,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为由拒绝理赔。保险索赔无望 后,他多次与李小丽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小丽赔偿车辆损失费119900元,以及处理车辆毁损事宜产生的误工费 1000元、交通费500元。

7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广斌称,李小丽借用其车辆外出,有义务将车辆完好无损的归还,现李小丽在驾驶车辆途中导致车辆被烧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李小丽辩称,她没有损害张广斌财产的行为,其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在驾车过程中安全地把车停靠在路边的行为没有过错,当她离开发现车辆自燃 起火后即和周围群众积极进行施救,还及时电话联系保险公司、向警方报案。至今,车辆自燃起火原因保险公司及汽车经销商都无法查明,可见车辆起火自燃并非她 的过错所造成,如果车辆是质量问题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引起自燃,应由张广斌向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索赔,而不是她。且车辆烧毁后半年,张广斌已私下与汽车 经销商达成协议,以2.7万元的价格达成理赔和解,并放弃追究剩下损失理赔。因此,张广斌再要求她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不合理。另外,张广斌诉求的车辆受损 价值与事实不符,该车辆经过一年半使用后车的实际价值为7万元左右,而张广斌以新车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不正确。“灭火器是车辆必备,张广斌的车上没有灭火器 也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之一”李小丽说。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办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来化解纷争。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李小丽与张广斌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小丽赔偿张广斌车辆损失费2.5万元。

南宁公安消防支队警官覃松林告诉记者,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旦闻到焦臭味或者看到烟雾,应立即在安全地方停车,并关闭电源,因为这可以切 断汽车点火和喷油,减少着火几率或者降低损害。随后,拉紧手刹,离开车辆,查明原因,根据情况采取下一步行动。因为汽车火灾通常都是从一个部位开始着火后 蔓延,如果发现得早,着火仅限于小部位,且只有轻微烟雾,这时一般用车载灭火器就可化解危机。如果没有灭火器,向他人求助,并且用毛毯、沙子掩盖火源也可 能扑灭。当然,一些意外情况也可能引发火灾,如粗心大意,将本该扔进烟灰盒的烟头扔在车内地毯上,或者将打火机留在仪表台上任由阳光曝晒,都可能造成火 灾。不仅仅是打火机,清新剂、灭蚊剂等高压灌装气体都怕高温,夏季车内温度在阳光直射下可以高达五六十摄氏度,极易发生爆炸。另外,夏季很多农民会在公路 上晒稻草等易燃物,如果缠在排气管上,排气管的高温也有可能引燃这些易燃干草。“要想防患于未然,不外乎注意车辆的常规保养和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注意每 个细节就能有效地避免类似车辆起火事故的发生。”覃警官说。

车辆着火应急处理五招

1.如果汽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冒出焦味、烟雾,司机应马上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电源开关,下车检查或向专业人员求助,切忌坐在车内打电话求助。

2.汽车起火后,在逃生或扑救过程中,如果身上的衣裤被引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迅速脱下衣裤将火踩灭;假如来不及不要乱跑,可以就地打滚将火压灭,其他人员则用衣物拍打、捂盖火苗,不要用灭火器朝着火乱喷。

3.车内常备一个轻便式灭火器,并学会如何使用。一般来说,汽车刚着火时,使用车载灭火器可以将其扑灭;若火势较大,灭火器不够用,要果断地向往来车辆借用灭火器,救火时应脱去身上的化纤衣服,以免引火烧身。

4.车内常备一把安全锤。汽车起火后,车门可能会打不开,车内人员需要从车窗逃生,此时安全锤就派上了大用场。

5.当乘坐的公交车或者大客车突然起火时,不要惊慌失措,应寻找最近的车门、车窗并以最快的速度逃离车厢。如果车厢是封闭式的,应果断地破窗逃生。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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