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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侦监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被采纳

日期:2013-08-13来源: 检察日报点击:

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一直坚持“少捕、慎捕”办案原则。记者今天(8月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获悉,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截至7月底,共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1805件2301人,其中被采纳1626件2078人。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检察机关均有职责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改变我国目前“一押到底”、高羁押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对于缓和和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得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如何操作,各级检察院还处于探索过程中。目前,北京、河南、江苏、山东、湖北等多地检察机关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业务指导,形成了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合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方式,但在侧重点上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能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可能刑事和解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应及时总结各地经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记者 徐日丹)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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