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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占道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虽未碰撞仍需担责

日期:2013-09-04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那坡讯 大货车占道行驶致对向行驶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因避让不及,驶出公路翻下右侧边坡,司机当场死亡。死者家属遂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30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赔偿12.5万元。

2012年7月5日9时30分,农某驾驶桂10-70848多功能拖拉机往那坡县龙合乡定业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坡决屯路段时,与对向由许某驾驶的车牌为桂ADP239占道行驶轻型厢式货车会车时,拖拉机驶出公路翻入右侧边坡,造成农某当场死亡、拖拉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该交通事故中,农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农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34666.27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中,许某提出其虽占道行驶,但并未与死者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因此不应承担责任。针对许某的说法,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许某的占道行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右侧通行和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法律依据。由于许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法官的释理说法,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事故的责任分担比例,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南宁市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5万元,并于调解书送达之后进行理赔。(农群惠 林荣先)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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