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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50周年特别报道

运用法治方式 预防化解矛盾

日期:2013-10-14来源: 人民法院报点击: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指出,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50年的实 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中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枫桥经验”实质精邃,积极营造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社会矛盾。坚持党的群 众路线,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作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审判机关,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机制,拓宽服务渠道,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 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行为,防止或减少因行政行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社会矛盾。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社会环境 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愈加明显。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才能为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

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和依法指导人民调解,确保人民调解依法进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人民 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各级法院要积极促进司法裁判与人民调解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加强对人民调解 的法律指导。要继续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同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进行司法 确认,让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践行“枫桥经验”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让“枫桥经验”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不断焕发出新的光彩。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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