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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殊预防的思路和对策

日期:2013-03-27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殊预防的思路和对策

——以近年来百色市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为视角

 

 

 

【摘要】本文以近年来百色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为分析基础,探讨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以及影响,指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教育引导的重要性和社会综合防控必要性,最后提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  特殊预防  社会控制理论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主人翁,代表着未来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持续社会发展的新鲜血液和力量。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未成年人群体,是我们未来社会发展的象征和希望。作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成长起来的一代,在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沐浴欧风美雨的同时,未成年人的性格和心态也随着转型期的社会在悄然改变。未成年人一代的成长、发展以及社会化过程,留下时代变迁的烙印,折射着社会问题的痕迹,而作为首先游离出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群体,未成年人逐步成为社会控制的难点与重点,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令人瞩目。[1]

据统计,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总人数65万余人,年均增长率为9.57%。虽然,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但未成年人罪犯总数仍然较高(如图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压力仍然较大。

2009-2011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情况[2]

   

判处未成年人

罪犯人数

比上一年

下降的比例(%

未成年人罪犯占

全部罪犯的比例(%

2009

77604

12.69

7.78

2010

68193

12.13

6.77

2011

67280

1.33

6.40

盗窃

抢劫

故意伤害

强奸

抢夺

寻衅滋事

交通肇事

掩饰

隐瞒犯

罪所得

贩卖

运输

毒品

故意毁坏财物

诈骗

敲诈勒索

绑架

非法拘禁

聚众斗殴

妨害

公务

故意杀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窝藏包庇

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持有枪支

过失致人死亡

失火

114

111

52

20

12

7

8

8

7

5

4

4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34

186

79

22

15

12

8

11

9

5

4

5

2

3

2

2

1

3

1

1

1

1

1

1

1

1

二、百色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2009年至2011年,百色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369510人,分别占总案件数(7574件)的4.88%,占总人数(12146人)的4.20%。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1.犯罪类型(如图2

2

 

2.年龄构成

其中14-15岁的共35人,占总人数的6.78%15-16岁的共51人,占总人数的10%16-17岁的共170人,占总人数的33.34%17-18岁的共254人,占总人数的49.81%

3.性别比例

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为504人,占总人数的98.83%,女性犯罪为6人,占总人数的1.17%

4.文化程度

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6人,占总人数的1.2%;中专文化程度的16人,占总人数的3.1%;初中文化程度的365人,占总人数的71.5%;小学文化程度的120人,占总人数的23.5%;文盲3人,占总人数的0.6%

5.共同犯罪性质

一般共同犯罪85223[3],占总件数的60.44%,占总人数的43.73%,其中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有32119人,共同犯罪案件数的37.65%,占共同犯罪人数的53.37%。各犯罪类型及比例下图。

 

故意

伤害

盗窃

抢劫

抢夺

寻衅滋事

强奸

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

敲诈

勒索

贩卖

毒品

非法

拘禁

 

件数

13

16

40

2

4

2

3

1

1

2

1

 
 

人数

38

36

114

6

9

4

5

3

2

4

2

 

3

6.审查处理情况

批准逮捕465人,占总人数的91.18%;起诉467人,占总人数的92.16%;公安机关撤回5人,占总人数的0.98%;不起诉30人(其中,绝对不起诉4人,相对不起诉19人,存疑不起诉7人),占总人数的5.89%

7.判决情况

在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7人,占总判决人数(457人)的1.54%;被判处管制1人,占总判决人数的0.22%;被判处拘役45人,占总判决人数的9.85%;被判单处罚金14人,占总判决人数的3.07%;被判处有期徒刑389人,占总判决人数的85.12%,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占总判决人数的0.22%。在判处有期徒刑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98人,占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数的76%;适用缓刑15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9人,占总判决人数的13%;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6人,占总判决人数的7%;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占总判决人数的4%[4]

                               4

5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1)男性犯罪占绝对数量,犯罪年龄相对集中。男性在身体条件,组织能力上更具优势,无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无论是侵财型还是暴力型犯罪上,均占了主导作用。而女性犯罪则多数参与隐秘、平和的犯罪类型中。其中,有504名男性未成年参与犯罪,占总人数的98.83%,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中有2人参与抢劫犯罪,1人参与盗窃犯罪,1人参与诈骗犯罪,2人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仅占总人数的1.17%

在犯罪年龄上,16-18岁的共424人,占总人数的83.14%,与青少年犯罪文化程度分布——集中于小学和初中阶段的特点相契合。

2)故意犯罪居高,共同犯罪凸显。共有500人参与359件故意犯罪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和人数的99.46%99.61%60.44%的案件为共同犯罪,其中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有32119人,这些共同犯罪,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和社会秩序方面,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

3)侵财型犯罪居多,暴力型犯罪突出。近三年来我市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公民财产案件(共250349人)和故意伤害、强奸、绑架、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共78108人),这两类案件分别占未成年犯罪案件和人数的88.89%89.61%,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领域,同时也解释了无独立经济地位、容易冲动等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此外,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共2232人)情况突出,表明未成年人缺乏法制观念和守序意识。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的原因

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具备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能力,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成长轨迹容易发生偏差,容易被诱惑、被误导,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沦为“阶下之囚”,究其原因,主要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容易冲动,自制力差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快速城市化、工业化、阶层歧视、户籍制度、贫穷与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紧密相关。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家庭环境方面的原因。

 在尚未独立生活之前,家庭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场所和经济来源,也是表达爱与被爱的温暖港湾,父母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爱是稳定和谐社会的标志,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保证。有关调研数据显示,单亲家庭,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的家庭、过于溺爱女子或采取简单粗暴教育方式的家庭,或者是父母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家庭,更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扭曲,甚至是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场所,承担着教书育人,思想启蒙的重要使命。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学生树立人生观、获取系统知识的密集阶段,是个人走向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但近年来,受到片面升学率的影响,部分学校和老师重教书而轻育人,忽视对未成年人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没有把培养、健全未成年人思想品格作为教书育人的首要位置,导致未成年人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难以抵御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蚀,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三)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当前,社会上充斥着诸如暴力、色情、堕落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和网络游戏,是毒害未成年人思想的主要媒介,特别是新兴媒介的网络,已经成为毒害未成年人的一大来源。网络内容信息大,传播快,成本低,且获取资源的途径多,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不良文化的影响。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某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未成年人长期沉溺网络,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流毒的侵害,又没有经济来源,为支付高额上网费用,很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

同时,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读书无用论等错误价值观的抬头,以及不良外来文化的流行,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未成年人由于好奇心和叛逆性格的驱使,但普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和抵御能力,很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养成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高享受等贪欲习性,促使犯罪人格的形成。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一些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前途缺乏明确的目标规划,意志力不坚定,自尊心过强,抗打击能力弱,面对挫折和困难时不善于通过沟通交流、转移兴趣、请求帮助等途径消解,而是积郁心底,久而久之,容易形成不健康甚至扭曲的心理。

同时,一些未成年人没有意识地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步走上社会化的道路上,面对困境时没有正确地从自身挖根源,而是怨天尤人,自暴自弃,铤而走险,容易酿成悲剧。

四、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

经过分析,本文认为,未成年人选择再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下:

1.心理原因。主要为侥幸心理、报复心理和自弃心理。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地处罚、教育和预防,就会使其产生侥幸心理,进而再次实施犯罪以满足其不法目的。有些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为报复自认为对其不公的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类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认为被社会标签化、边缘化,自暴自弃,不愿改过自新,重新走向犯罪的深渊。

2.家庭原因。主要是家庭成员未能及时地教育和引导曾经犯罪的未成年子女,甚至以“家丑不能外扬”的理由掩盖子女的犯罪经历,使得未成年子女没有及时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从而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家庭成员未能给予子女足够的物质和精神帮助,使得未成年罪犯子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帮助,容易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3.社会原因。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歧视和缺乏帮扶。未成年罪犯在犯罪之后,如果得不到社会的温暖帮扶,却在升学、就业等能够实现自我发展的努力中受到社会不平等地对待,就会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甚至是报复心理,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普遍缺乏学历背景和职业技能,如果不能解决生计,很可能再次选择实施犯罪。

4.司法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体恤与仁慈,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及时悔过自新,但如果无视罪刑相适应、忽视刑罚的性质与功能——惩罚与预防,一味强调轻刑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会弱化刑罚的预防功能。[5]由于未成年人在行为前会下意识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违法犯罪成本低,容易促使他们再次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五、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重要性

广大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际竞争力。在刑罚论上,我国的刑罚目的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重新再犯罪。一般预防则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6] “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蔑视、漠视或忽视的危险意向,预示着犯罪人具有再犯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7]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会出现一步错,步步错的悲剧,严重其未来的前途和命运,甚至会重新犯罪。[8]一方面,他们在受到刑罚(特别是较长的监禁型刑罚)后,他们的学业难以为继,生存技能没有得到提高,如果受到司法的不公正待遇或社会的歧视,自尊心会受到伤害,报复心容易萌发。另一方面,他们往往通过犯罪得到了物质上、生理上、精神上的某种满足,如果没有及时地制止、教育和处罚,他们会为了获得某种满足而继续犯罪。在百色市近三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就有22人有过犯罪前科,2人均属于累犯,而他们的前罪后罪,均为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例如德保县院办理的被告人农某某抢劫案,农某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而实施后罪盗窃行为时,年龄仅16岁。

再比如,田阳县院移送市院办理的抢劫犯黄某某,1996年(16岁)因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刑满释放后几年,因没有生活来源,重操旧业,组织多名同伙多次抢劫夜间过往车辆,于今年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后“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令人担忧,为了避免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社会犯罪现象的“后继力量”,无论从国计民生,未成年人的前途,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需要利用多种社会手段进行重点防控。

六、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的思路和对策

(一)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在《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bond theory,又称社会联系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由下列四方面组成,这些方面可以用来解释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1)依恋(attachment),是这阻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感要素。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抵制因素。(2)奉献(commitment),这阻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要素。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原因在于犯罪的成本太高,当然这种犯罪的成本包括失去已经获得的财产、教育和名誉等,也包括可能获得的预期。(3)卷入(involvement),这是阻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时间和精力要素,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活动。卷入传统活动(如传统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余爱好、学校学习等),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得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belief),这是阻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道德要素。信念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如果缺乏或者使其消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9]

本文认为,社会控制理论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的各种原因,系统分析预防犯罪所必须考虑的情感、成本、时间和精力,以及道德要素,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较为全面的总结,这种系统的思考和防范的理论,对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深刻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产生犯罪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等背景和根源,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全面防控。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可以从下列的思路与对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殊预防。

 1.公正地得到司法对待

 公正的司法对待,是法治社会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犯罪后得到怎么样的司法对待,会深刻地影响其对自身与社会基本关系的认识,只有得到公正地司法对待,才能使得其认罪伏法,正确地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从而有利于改过自新。而司法不公,可能招致怨恨和报复社会心理的萌发,甚至重新犯罪。本文认为,公正的司法对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0]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比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笔录、法庭庭审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及时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审理时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依法封存相关犯罪记录等等。

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原则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1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宽严相济意味着: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已经被逮捕的,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其次,对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或当事人和解案件处理;最后,在适用刑罚上,对于手段凶残、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惩处;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12]

2.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宽容对待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法秩序都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破坏,是一种不必要、可避免的恶,然而,迷途的灵魂需要拯救,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修补,一个文明社会不应当抛弃一个犯错的成员,根据前述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人对父母、学校和社会怀有依恋,尽管其曾经悖于社会契约的规则,仍然有矫正地可能,因而应当以社会成员对其宽容对待。

犯罪学中有所谓的“标签理论”,该理论假设“一个人会对其他人对自忆行为所下的定义做出反应;如果我被称为坏孩子,而且被当作坏孩子对待,我会逐渐对此形成内心形象,而且按照他人对自己形象的模式定位去行为。可见,标签过程反而增强了想要抑制的那种现象。”[13],这种适得其反的结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宽容首先意味着在感情上应当无偏见地对待未成年人罪犯:

1)对家庭来说,犯过罪的子女仍然是家庭成员一份子,应当以对待一个犯过严重错误的态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和帮助,努力创造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尽快走出犯罪的阴影。

2)对于学校来说,除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严重危及学校正常的正常教学秩序或需要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较长时间的监禁进行改造等事由,不得无故劝退、开除未成年人学生的学籍,也不得无故剥夺未成年人罪犯的评优、升学考试等资格。

3)对社会来说,宽容意味着不得对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依据、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就业、培训、福利分配、入伍等活动中,除规定必备资格之外,不应当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刁难、剥夺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相关公民权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及其它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应当予以帮助。

3.全社会的帮扶教育

未成年人模仿能力较强,可塑性较高,在走过犯罪的弯路后,如果给予适当的教育引导或培训、工作的机会,其重新生活,远离犯罪是很有可能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服务网络,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个设想的基本内容是,成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统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考察和服务工作,逐步形成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为主导,以家庭、学校、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以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为辅助的、集教育、感化、咨询、援助为一体的联动服务网络,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在犯罪后所产生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专门帮扶:

1)建立档案,开展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执行机关(或考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机关等)应当对未成年人罪犯建立专门档案,移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由后者组织基层组织、辖区派出所、社区组织及其他联络员针对一定时期内的未成年人罪犯深入社区和家庭进行跟踪调查,了解犯罪后未成年人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并将调查结果报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家庭监护人、社区和基层组织。

2)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根据前期的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特点的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一是对于法律意识淡漠、思想游移的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问题专家、司法办案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及时纠正其不良思想倾向,制止其危险行为;二是针对被判处缓刑、假释等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罪犯或者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考察机构了解情况,协助后者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组织适宜的社区义工服务等;三是针对家庭关爱缺失的未成年人罪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其家庭人员,并安排其所在辖区的联络人员密切予以密切关注,向家庭人员提出重视关爱未成年人的建议和意见;四是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应当定期了解其生存状况,了解其存在的困难,必要时提请其所在的社区组织、妇联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帮助其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

3)及时总结,形成机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正服务机构应当对一定时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深入总结,分析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规律,探索工作新机制,并将总结内容向社会公开,争取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4.健全社会机制,创造更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根植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 因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途径,依赖于社会机制的健全和社会环境的善化,主要是:

1)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起决定性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应当继续强调父母关爱子女的责任感,强化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重要性的观念,使得家庭成为子女教育,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充分发挥学校的教书育人作用。学校作为集中教育和传输未来人才的基地,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施教者,应当把教书育人作为首要的职业道德,并将学校教育从片面的升学率转变到公民教育、素质教育和普识教育上来,帮助未成年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园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幼苗精心培育。

3)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培养未成年人特色文化。

  严厉打击传播暴力、色情、堕落思想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公共网吧,大力批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家长、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应当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物质观、消费观,培养积极向上、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文化氛围。

 同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培育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色文化,通过书刊、影视、网络等途径,以生动活泼、为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为未成年人创造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未成年人文化氛围,培养未成年人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4)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

要将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法治国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印发普法宣传品、定期召开法律讲座、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国家法律基本常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感情,增强法律意识,鼓励未成年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要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设立面对广大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律咨询电话专线,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此外,还要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受指定免费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七、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根植于其成长所处的社会土壤之中,只有进行全面的社会控制,系统地针对性矫正,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现象的发生。也只有得到全社会精心地呵护和关爱,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祖国的花朵才能健康茁壮成长,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才有希望。

 

(作者:李荣虎,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法学会副会长;隆振中,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助理审判员)

 

参考文献:

胡买梅:《构建司法服务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2399 20121026日访问。



[1] 20011月,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未成年人与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并列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重点对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109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3] 为突出调研重点,此处的共同犯罪仅包括二人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

[4] 以上数据源自全市各检察机关统计上报的数据。“以下”的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5] 2009年至2011年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相对不起诉、被判处管制、单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共199人,占全部人数的39.02%,这种现象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政策,但其中是否存在轻刑化倾向,值得研究。

[6]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459-460页。

 

[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459页。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109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内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1%2%

[9] 转引自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159-1173页。

[10]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19月版,第2页。

[11] 200612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12] 20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

 

[13] Arnold Binder, Gibert Geis and Dickson Bruce, Juvenile Delinquency: Historical, cultural, Legal Perspective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88, p.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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