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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之惑

日期:2013-03-29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公司胜诉,但判赔数额与诉求相差甚远。CFP

   (来源:中国长安网) “同样一部被盗版的电视剧,有的法官判赔20万元,有的法官判2000元。差异为什么这么大?”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的困惑,引发了人们的共鸣。

    在日前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事实上,“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共有的感受。耗时费力取证、鉴定,最终得到的赔偿往往与期待相去甚远。近年来,要求提高赔偿力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着重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知识产权和创新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审判要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赔偿数额为何偏低

    近几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最高法院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和237796件,年均分别增长37.57%、37.41%。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12年,增长率分别为45.99%、44.07%,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看来,尽管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尽管也有一些赔偿额较高的案例,但从总体上和国际大环境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确实偏低。

    “一部耗时几年写成、长达十万字的学位论文,还没有出版,就被商业数据库用了,结果法院判赔3000元。这到底是鼓励创作还是鼓励侵权?这就等于是花钱买许可。”会议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对自己经历过的一件案子忿忿不平。

    赔偿额偏低与法律规定不无关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以三种依据计算侵权赔偿额:一是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二是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三是在这两种数额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由法官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目前,我国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均为50万元以下。

    正在修改中的商标法,准备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2012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作了同样规定。可以预期,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审判力度的加大,赔偿数额将逐步提高。

    奚晓明表示:“各级法院要探索完善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制度等,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自由裁量权怎样规范

    专家表示,适用法定赔偿太多太滥,是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偏低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复杂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很难有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另一方面,在50万元甚至100万元的区间内确定赔偿数额,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天文承认,法官在法定赔偿上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技术的进步,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难度也很高。她透露,黑龙江高院已经出台了细化的赔偿范围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上海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朱丹介绍,2011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了上海水田商务咨询公司起诉多家卡拉OK营业场所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根据被告每年上缴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数额、营业场所包间数量、歌库曲目数量、被点频率较高歌曲数量,推算出点播频率较高作品的平均每年许可使用费,在此基础上根据涉案歌曲被点频率、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每部作品按照10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赔偿金。

    云南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瑞芳说,经过几年的探索,卡拉OK侵权的赔偿标准已经比较明确了。“但网上盗播影视作品怎么计算?其他新类型的案子又怎么办?建议最高法院分门别类地进行专题研讨,明确全国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法定赔偿标准进行细化,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对立法的必要补充。

    “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需要最高法院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起码在同一个地区内、同一类案件上不能有太大的差异,否则人们会对司法失去信任。”刘春田说。

    惩罚性赔偿何时落地

    赔偿数额低,使得侵权者肆无忌惮。社会各界要求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靖海感叹,当前侵权赔偿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这对于惩罚侵权、弥补损失只是“大概齐”。

    “哈尔滨的一些卡拉OK侵权案件,虽然判了赔偿,但侵权人不仅不赔,还第二次第三次继续侵权。就是因为侵权成本太低。”李靖海建议,应积极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者予以严厉打击。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专利案件的基层法院。经过3年半时间、近600件专利案件的积累,义乌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龚益卿认为,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性质严重的案件,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赔偿力度。

    目前,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底启动修改的商标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由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计算数额的2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专家指出,在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完成修改、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专利法也应尽快引入这项制度。

    “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就无法提高赔偿力度。引入这项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由之路。”李靖海说。

    (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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