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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调研--以乐业县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

日期:2014-03-11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姚慧芬

 

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乐业县人民法院下辖4镇4乡和广西国营雅长林场,辖区总面积2167平方公里,总人口15.7万,居住着壮、汉、瑶、苗、布依等11个民族,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特困县。由于地广人稀,加之交通不便(很多地方公路尚未开通。一些地方即使有公路,但是路况也很差,只有高底盘、车况好的车辆方能经过),有些偏远农村群众到法庭诉讼,有时需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既浪费时间,又耽误农忙。因此,很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跑到几十公里外的法庭诉讼,致使大量纠纷将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化解,从而沉淀在民间,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方便民众诉讼,我们的法官就带着案卷,卷起裤腿,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

巡回审判作为基层法院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讼累、及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为全面了解我院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基本情况,为院党组的相关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推动我院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全面有序顺利开展,本课题组以乐业县人民法院三个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为重点,对全院近年的巡回审判工作开展调研。

一、 三年来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 三个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花坪法庭近三年来开展巡回审判的基本情况

年份 受理案件总数 巡回审判案件数 调解撤诉案件数 巡回审判率 调撤率

11年 114 92 103 80.7 90.35

12年 139 115 138 82.73 99.28

13年1至6月 115 96 114 83.48 99.13

总计 368 303 355 82.34 96.47

表一花坪法庭近三年来巡回审判基本情况统计

甘田法庭近三年来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年份 受理案件总数 巡回审判案件数 调解撤诉案件数 巡回审判率 调撤率

11年 113 79 108 69.91 95.58

12年 183 165 183 90.16 100

13年1至6月 147 131 141 95.92 95.92

总计 443 375 432 84.65 97.52

表二 甘田法庭近三年来巡回审判基本情况统计

逻西法庭近三年来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年份 受理案件总数 巡回审判案件数 调解撤诉案件数 巡回审判率 调撤率

11年 158 132 150 83.54 94.94

12年 238 210 234 88.24 98.32

13年1至6月 147 140 145 95.24 98.64

总计 543 482 529 88.77 97.42

表三 逻西法庭近三年来巡回审判基本情况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来乐业的三个法庭巡回审判率从整体上呈现出稳步上升趋势,并且基本保持在80%以上的高位运行。这表明三个法庭对巡回审判工作都很重视,从服判息诉率这个层面来说,均取得较好的成绩。三个法庭受理的案件、调撤率都相差不多。但与百色市其他县区法院的法庭相比,三个法庭受理的案件数明显少于其他法庭,但调撤率则与其他法庭几乎持平。

乐业县人民法院三个法庭近三年来本着简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商事纠纷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坚持“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方法,自开展巡回审理以来,服判息诉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为维护乐业的稳定,促进乐业经济协调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课题组认为,巡回审判案件呈现办案周期短、调解率高、自觉履行率高、缠诉上访案件少的优势,显现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在建设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特别适合在山区县中、尤其是地广人稀的山区县中开展和推广。

(二) 三个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机制和流程

1、规范巡回审判制度,建立巡回审判长效机制

三个法庭都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巡回审判的长效机制。首先,在乡镇农贸市场设立巡回审判点,每逢当地集市都有法官前往集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能够当场开庭的案件当即开庭,就地调解;并认真解答赶集群众的法律咨询,散发各种法律宣传材料。其次,在比较偏远的村屯、林场设立巡回(便民)审判点,法庭在固定时间派法官到场,遇有纠纷就地审理,没有纠纷则协助基层组织排查矛盾,现场普法。最后,针对每逢农村春播、夏收、秋耕等季节极易发生各种纠纷,法庭不定期到纠纷地进行巡回审判,及时化解农村发生的各类纠纷,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乐业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通过以上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持之以恒,风雨无阻。

2、建立以办案和说法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模式

首先,三个法庭坚持在巡回办案之际,还深入到辖区乡镇、学校、林场等群众聚集场所,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其次,做好审判案件的回访和信访工作,针对法庭已审结的案件,由巡回法官及时走访相关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讲解法律规定,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这从花坪法庭廖厚新庭长审理的一起道德与法碰撞的离婚案件中就得到体现。该案中,丈夫是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自己与双目失明且已丧失性能力达5年之久的妻子离婚。这起纠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却硬是让廖厚新处理得圆圆满满。廖厚新对原告做了充分的思想工作后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原告每月出资1000元请人照顾妻子的起居。该案在中央台播出时,国内知名的法律专家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判决生效后,廖厚新每个星期都要对被告进行回访,一直坚持到被告过世。第三是三个法庭还趁巡回审判之际,对来信来访人员及时进行走访,做好他们的息诉息访工作。通过巡回审判,全院上访、缠诉案件明显减少。最后,法庭提前在巡回审判点张贴开庭公告,告知群众到庭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庭审实现以案说法,教育在场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预防为主,防患未然,有案办案,无案说法。

3、积极开展便民举措,突显司法为民理念

一是预约立案,上门调解。在立案环节,特别是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三个法庭均推广电话预约立案,上门调解、巡回办案,现场说法,近三年来,基层法庭分别对63起纠纷案件,采取电话预约,上门立案的方式解决。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对于急于立案,而文化程度低、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当即办理口述立案手续,免费提供各类空白填充式起诉状。二是就近、高效审理。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法庭制定简易格式的调查笔录,在征得被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将法庭设在农村的村社、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开庭,当场传唤证人,实地调查、核实,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三个法庭坚持快立快审快调,近三年巡回审结的案件中,当天立案,当天结案的案件有356件,占巡回审判案件的30.69%。三是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法庭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开展司法救助。近三年来,三个基层法庭共缓、减、免交诉讼费 3.68万元。

4、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调解模式

诉讼调解是化解民间矛盾最重要的一种手段。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为了让纠纷不出村,案件不出县,三个法庭积极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并通过推行四项举措,全力推进辖区内的诉调对接工作。

一是相互配合,建立立案分流制度。立案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关。三个法庭都认真贯彻执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规程》,严把立案关,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对于当事人起诉的离婚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标的小纠纷等案件,立案人员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未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向其阐述人民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其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村组织、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职能单位进行调解。对于涉及面较广、矛盾易于激化涉及土地纠纷案件和当事人较多的共同诉讼,积极会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三年以来,通过这种方式化解纠纷90起。相关单位通过调解不成功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寻找诉讼途径解决,审判机构依法即刻立案受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便利群众,推行案件庭前联解制度。立案后,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调解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均实行调解先行,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庭前调解的方式灵活多样,除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法庭法官多是自行到当事人所在地的乡村或当事人住处巡回庭前调解,大大方便当事人。通过庭前调解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更缓解当事人因讼诉带来的心理压力。 2011年2月16日,法庭受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此案发生在2010年2月18日,原、被告因解决邻地山界纠纷发生争执,致使原告身体受伤,支出1218.7元诊疗费。案件受理前,已经过乡、村、组等基层组织的数次调解,乡司法所数次努力也未见多大成效。法庭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损害结果均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及时了结此案,法庭决定启用庭前调解。当日,庭长带领两名工作人员一起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因案件发生已近一年,不仅影响到双方的生产生活,而且案件带给双方的心理压力都很大,双方当事人都希望法庭当天就能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结果。庭长通过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村委会和乡镇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通过分析利害、阐明利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开诚布公的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各方满意的赔偿协议。此案从立案受理到结案仅仅用了一天时间,不但使双方邻里关系又和好如初,当事人还现场拿到赔偿款。当事人激动地说:“你们的效率太高了,是人民的好法官。”三年来,三个法庭审结的1160件案件中采用庭前调解结案516件,占审结案件的44.48%。三是借助外力,试行委托、邀请调解。在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圈子相对狭小,家族观念相对浓厚,诉讼案件当事人大多相互认识,有的甚至是邻居、亲戚。实际工作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在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法官一同调解。与此同时,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各人民团体派员协助调解或委托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三个法庭在审理案件时注意与当地的乡村组织和群众的看法,在案件调解时邀请基层组织成员、当事人的亲戚和当地知名人士参与调解。因为他们比较了解案件的真相,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比较信任,提出的建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如2011年2月24日受理的班相云诉郭秀锦离婚纠纷一案,班、郭结婚后三年,郭性格突变常常殴打班,导致班长期离家居住娘家,双边父母看着孙子尚小更需母亲照顾,便劝郭改掉打人恶习,请班谅解,叫两人和好,因存在多年积怨,双方对父母的劝告均不予理睬。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到班、郭所在地,组织村干部和班、郭的亲戚等人参与调解。通过各方努力工作,夫妻作出让步,握手言和,自愿和好,共建和谐家园。三年来,三个法庭通过采用借助外力,试行委托、邀请调解156件 。四是整合力量,联建联解工作新机制。三年以来,法庭在县院党组领导下,在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以党委、政府名誉作为牵头单位,主动与辖区乡级司法所、妇联和共青团等七所八站负责人加强沟通,组建临时的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协调工作小组,建立了不定期交流制度,沟通信息,协调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在程序衔接上,妇联、共青团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矛盾纠纷,先由其进行调解,法庭可以派员参加调解。2010年5月13日,逻西法庭与逻西司法所、派出所、幼平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人民法庭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的共同努力下,家住逻西乡七更村的原告牙彩锋与家住伟麻屯的被告黄光电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黄光电当天将12500元赔偿款交给原告牙彩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三年来,三个法庭开展合力联解案件达89件。

5、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基层法庭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和调解,或者旁听案件的审理,并针对个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活动,既实现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基层法庭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知纠纷地的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在人民调解员未能调解时,法庭则通过巡回审判进行调解,促使纠纷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解决。

(三) 三个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花坪、甘田、逻西三个法庭对于提高巡回审判的一些特殊做法值得我们关注。

1、注重法院公平、正义形象的打造和宣传。乐业县是一个较边远地区的小县,当地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了解甚少,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弱。因此,是否相信法院、是否信任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能否服判息诉的关键。因此,三个法庭将对法庭形象的打造作为其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是注意对法庭正面形象的打造,诸如花坪法庭,该庭通过积极到附近山上搜集符合美化法庭庭院的小树进行移植,经过多年的辛勤劳作,目前法庭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已经初具规模,当你一走进法庭,映入眼帘的就是数十盆榕树盆栽、苍翠的香樟、名贵的铁树等,仿佛置身于公园。该庭负责人介绍说,只要将法庭美化好了,让当事人一走进法庭,就有一种家的温馨的氛围,调解起来就容易一些。2012以年,三个法庭通过开展庭院文化建设,使法庭面貌可是焕然一新。良好的环境让老百姓觉得法庭是个可以讲理的好地方,事情到了法庭,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处理。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个人的宣传。花坪法庭的“老姐姐”廖厚新法官、逻西法庭的罗伊明法官都是当地的“名法官”,增加了群众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

2、重视巡回审理案件的履行。三个法庭的法官普遍比较重视巡回审理后的履行情况,在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当庭履行的尽量当庭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主办法官随时关注和敦促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及新的情况尽量给予排除和处理,确保当事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

3、强调对先进巡回审判经验的学习和对巡回审判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乐业县人民法院每年都将巡回审判工作作为本案重点调研和学习的重点内容,几年来,该院内部关于巡回审判的论文、调研、总结、信息宣传等文章有18篇。其中既包括巡回审判的优越性、必要性等理论方面的研究,又包括具体的巡回审判方式、方法等实际层面的研究。另外三个法庭还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进行着不断的创新。如逻西法庭注重利用基层干部了解当地村情民意、了解矛盾纠纷产生根源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基层干部和当地知名人士、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促使案结事了。2010年4月16日,杨家寿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黄光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2292.8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庭接到原告电话诉求后,选择到逻西乡巴劳村高里屯巡回立案处理,处理中法官邀请当地有名望的村干部一道,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促使他们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二、对基层法庭近年来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基本评估。

(一)贯彻落实巡回审判制度。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前夕,与英美法系国家巡回审判的产生途径、审判程序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解放区就地办案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审判制度的典型代表,它不仅简便了手续,方便群众诉讼,还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这种当地审判、注重调解的审判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一种便民利民的司法政策,其作用无疑不容低估。巡回审判制度这种“方便群众诉讼,不拘于形式”的审判方式,符合现代司法的社会性特征,即法院应该是服务于社会的,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帮助,为他们的权利救济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同时巡回审判制度还是法官在深入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与我们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理念完全吻合。在理论、调研方面,各地也都把巡回审判工作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研究,出现了一大批关于巡回审判理论研究成果,这些理论研究成果纷纷转化成为了推动我们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动力。

(二)巡回审判已经成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交通极为不便,而且大多数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较少,“坐堂问案”式的审判方式,只会让当事人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经费等。另外,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也决定了巡回审判的必要性。从总体上来看,在农村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此类案件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到解决。鉴于此,如果把法庭开到当事人的家门口,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间的矛盾,还会使群众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就实际情况而言,全国各地基层法庭绝大多数案件还是通过巡回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的,巡回审判无疑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大量的数字和实例让我们更加坚定巡回审判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纠纷化解方式这一信念,而且可以预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巡回审判仍将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方式。

(三)司法效率得到大幅提高。巡回审判的主要特点是就地通过多元调解,采取速裁的方式来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不仅避免了冗长的法律程序,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节约有形的诉讼和审判资源的前提下,亦取得无形的社会效果。

(四)为社会稳定和发展营造了和谐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近期的政治主题,而任何政治形势都会在司法领域中得到反映。一方面巡回审判解决了部分由于司法的局限性而不能解决的问题,很多个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中调解结案的认可程度很高,法院调撤率的上升使得法院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形象进一步深入人心,这都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体而言,近年来各地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整治效果。巡回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法院形象等多个方面均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三、近年来基层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在巡回审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巡回审判的作用。

(一)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成本高,现行物质装备难以适应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乐业县法院三个法庭现管辖全县8个乡镇,地域广阔,从法庭所在地至辖区村屯,最远的有170公里,一般的也有几十公里,每个巡回审理案件往返平均都在100公里以上,尽管院里对基层法庭的办案经费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面对高额的燃料费,巡回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加之基层法庭车辆配备无法跟上,而巡回审判所去的地方一般都在偏远的农村,路况十分差,现有的车辆经常出现抛锚现象且耗油、缺少维修配件,安全性能差,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巡回审理;另外法庭没有巡回审判所必需的手提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现代化的庭审手段无法应用于巡回审判中。同时,法庭的审判人员相对较少,由于巡回审判地多在山区,路途遥远,又加之缺乏交通工具,法官一天之内往往只能到达一个地方,处理的案件数量就极为有限,这无疑加大了该制度的运行成本,以上困难使巡回审判经常难以实施。

(二)巡回审判走向群众与个别当事人扰乱审判的秩序冲突。巡回审判人员少,开庭设备简单,常常是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走村串巷,下乡办案。有的案件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双方一旦发生争执,法庭很难控制局面,并且由于一些案件当事人家族势力较大,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很容易演化成双方亲属的生气斗殴。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依仗地理优势,摆出地头蛇做派,藐视法官和庭审,稍不如意即中途退庭,更有甚者对法官人身进行攻击,使法官人身安全不能保障。

(三)只注重民事纠纷的巡回审判,不注重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巡回审判 。法制史上,真正意义上的巡回法庭最早应该是十二世纪英格兰的巡回法庭,因为其不仅有巡回审判之名也有巡回审判之实,其职责是到全国各地处理刑事案件。由此笔者认为,对巡回审判的任务应作全面的理解,即巡回审判的任务不仅可以是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是审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往往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这不仅从法律的规定得到体现,审判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巡回审判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没有此规定。与此相适应,审判实践中强调的也几乎都是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相关考核指标只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而定,很少有要求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巡回审判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这虽然符合了依法办案的原则,但却背离了巡回审判的应有之义。

四、对提高基层法庭巡回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根据法庭运行巡回审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结合本地区、本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一)一是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同时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二是加强与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群众纠纷的因素,降低巡回审判工作的司法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三是建立起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巡回审判所需硬件,如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国徽等,确保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力度,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将巡回审判作为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方式。巡回审判使法官摆脱了坐堂问案的机械做法,真正走到人民群众中,切身体会老百姓打官司之不易,从而激发审判人员为老百姓着想,换位思考,公平、公正、迅捷地解决纠纷。审判人员应当加强正面引导,真正遵循群众路线,了解当地风俗民情,生活习惯,真正把人民群众当家人、当亲戚、当朋友,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言行上温暖群众,既能站在法律的角度讲道理,又能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谈情理,用群众观点解决纠纷,依靠群众力量化解纠纷,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使在老百姓看来朴素的公正感获得法律认可。

(三)扩大巡回审判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但并非只是对民事案件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实际上对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巡回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刑事诉讼法对二审规定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对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巡回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巡回审判应不仅限于民商事,还应刑事审判,甚至对于行政案件,我们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进行巡回审判。

(四)强化法官调解处理案件能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面对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当事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人情、乡情关系,这就对巡回审判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巡回办案中,法官应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可以借鉴兄弟法院及法庭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创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调解办法。这样,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还要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法官通过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诸如“回避”等术语,庭审调解中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利,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心服口服。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巡回审判真正成为司法为民的有效措施。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之一。因此,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在法官心中树立巡回审判就是司法为民的思想,增强广大法官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依法、高效地开展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结语

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最佳载体和直接体现,是中国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拉近了法官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强化了审判职能中的宣传普法作用。巡回审判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支持,成为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随着经济的增长,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商事案件在数量上不断激增,性质也日趋复杂,巡回审判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有效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我们认为,开展本次调研,结合乐业的实际提出对建设完善巡回审判机制的建议,也因此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姚慧芬,乐业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干部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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