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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决定》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4-06-26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南宁讯(记者肖璇)6月25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禁种速生桉。《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该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南宁市于2008年底开始启动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目前南宁市市区有5个现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个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1个规划饮用水水源地、7个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1个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修改决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并调整了相应保护范围,同时规定了相关“禁令”及相应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达50万元。而针对近年来速生桉种植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情况,《修改决定》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禁止种植速生桉,并规定今年7月1日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速生桉树,从今年7月1日起四年内必须完成清理或者树种更新。

又讯(记者肖璇)《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8月5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规定》分别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规范,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规定。

《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同时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配套设施和建设工程进度不匹配,出现上学难、看病难等现象,《规定》提出未按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位竣工规划核实。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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