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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日期:2014-07-04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包工头龙某在拿了发包商支付的220万元工程款后,恶意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7月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逃匿的被告人龙某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龙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6万余元。据悉,这是南宁市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包工头欠薪逃匿获刑

2011年11月5日,龙某与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龙某作为承包方承接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某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工程款按经验收合格当月工程量的60%支付,单项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价表单项工程总造价支付80%的工程款,待到工程全部竣工后,除每栋楼预留1万元保修金外,将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龙某。

合同签订后,龙某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给龙某。至2013年1月23日,劳务有限公司将合同及合同外所有款项共计220万余元支付给龙某,龙某仅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了部分工资后便逃匿。

自2013年2月起,龙某雇请的装修工人曾某等人陆续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龙某拖欠工资情况。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初步认定龙某拖欠曾某等工人工资共计47万余元。

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公告和邮寄送达方式对龙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龙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后经进一步核实,龙某共拖欠工地工人工资合计56万余元。

青秀区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龙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如何认识欠薪入刑问题

到底欠多少薪入罪?什么行为是逃避支付?记者采访了青秀区法院副院长蒋铧毅。

记者:实践中我们最关心的是入罪门槛问题,欠多少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蒋铧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相关用语含义进行了界定,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加以明确,对从宽处理、单位犯罪等问题统一了认识。其中,《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依据司法解释的授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发出《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自治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记者:刑法条文规定中,逃避支付或者是隐匿财产,有这样的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

蒋铧毅:司法解释规定有这么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个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个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蒋铧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前也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一个宽严相济的精神,目的也是为了让我们的劳动者能够及时地尽快地拿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希望通过本案,广大劳动者能加强法律意识,正确理解与运用本法规定,在面对恶意欠薪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那些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及早回头是岸,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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