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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醉驾被处罚 状告交警队败诉

日期:2014-07-17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料照片:肇事后,驾校教练梁某(右)指着被撞车主的脸部进行威胁。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来宾讯(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廖娟)驾校教练梁某醉酒驾车被交警吊销驾照,梁某不服,将交警队诉至法院。7月14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驳回了梁某的请求。

去年12月5日中午,来宾市某驾校教练梁某带学员到饭店就餐,其间喝了酒。饭后,梁某驾驶教练车回家,在来宾市区北二路倒车入位过程中,先后与两辆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并与被刮碰的其中一名车主韦某发生肢体冲突。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将梁某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达到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同年12月31日,来宾市交警支队对梁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梁某并不认同,2014年3月28日他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5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梁某在法庭上称,来宾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梁某称,事发当天自己并未驾驶机动车辆,而是学员陈某驾车送他回家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刮而引发争执,其在争执期间回家再次饮酒后,又出来与被刮碰车的车主发生肢体冲突。此外,来宾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报告,是在其进行二次饮酒后才采样检测的,不能证明其在第一次饮酒后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梁某家属唐某证实当天午休起来后,看见梁某打开前一天喝剩的“劲酒”来喝,后冲下楼梯,在楼梯口遇见了警察。

法庭上,来宾交警支队则称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梁某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人韦某证实发生事故后一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梁某从未离开其视线,而证人劳某则证实梁某进家后即被警察带走。

法院认为,来宾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证人韦某、劳某的证言与来宾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反映的事实客观真实,也可作为定案依据。由于梁某的证人与梁某有利害关系,且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够证实其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法院不予确认,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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