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政法专题
法学研究

浅谈谢觉哉的司法公正思想

日期:2014-09-03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作者: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韦忠能 王艳

 

摘要:谢觉哉,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法律工作者、社会活动家,谢觉哉也是“延安五老”之一。他为为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他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法制思想。这些思想不仅对中国过去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使在今天它们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浅谈谢觉哉的司法公正思想,他认为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就要做到一调查研究证据,合法取证;二重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三保持司法独立。只有做到了这几个方面的公正才使得司法得到真正的公正,更有效更公平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谢觉哉 司法公正

谢觉哉,名焕南,湖南省宁乡人﹐中国早期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法律工作者、社会活动家,谢觉哉也是“延安五老”之一,也是杰出的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新中国司法制度做出了卓越的奠基性贡献,留下了一系列深刻的法治思想,司法公正是其最要思想之一。

谢觉哉将司法公正看作生死攸关的大事,在他看来,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底线,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于依法司法,不依法司法就无所谓司法公正,而做到依法司法,就必须做到合法取证,反对非法取证。1944年,谢觉哉在一份司法指示信中说:“比如证据口供,是判案的根据,常有不收集证据,收集了不研究。不要口供,有口供不研究而轻率断案。”[1]

一调查研究证据,合法取证

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若不讲证据则无所谓司法公正,一个确凿的证据,是原告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人如果没有有利的证据就很难洗刷自己的嫌疑。同时证据又是司法机关审判的客观依据。因此,历来公正的司法机关都很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重视证据是一回事,而收集到有利合法的证据又是一回事,在如何对待证据的来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只管证据的真实与否,而不管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有些司法人员为了迅速结案,获取证据往往不择手段。这种不良的风气在我国不少司法人员中有存在,值得引起重视。二是强调证据来源合法,否则无效。因为办案人员只能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以获得证据。我国大多数司法人员如此。

谢觉哉在司法活动中非常的重视证据,他要求司法人员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获取证据。反对证据不充分就早率断案。谢觉哉还要求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要充分收集证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对证据不足就轻率断案,“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查清事实,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往往采取伪装、捏造事实,甚至嫁祸于人等办法来转移目标,隐蔽真相;有些民事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常常歪曲事实,提供假证。如果审判人员偏听偏信,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为此,认定案件,必须把主要事实搞确凿。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重要证据,都要注意搜集,并且要经过鉴别和切实查对,在完全核实以后才能认定。

1944年5月,谢觉哉在代陕甘宁边区政府起草的一份司法指示信中说:“比如证据口供,是判案的根据,常有不收集证据,收集了不研究。不要口供,有口供不研究而轻率断案。”[2]这里谢觉哉针对边区某些司法人员不重视证据经摔断案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并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一定要重视证据,切忌草率断案。

二重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1)谢觉哉认为,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树立“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前的一段时期,各地法院都用电报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死刑案件,而办案原卷宗却不上报,因为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备案。”谢觉哉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报请中央批准恢复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刑案,必须报送案卷的做法。他说:“不看案卷,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的机关,批案是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十分慎重。人就一个脑袋,杀错了,人头落地了再也不能长出来。”[3]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的立法原则还涉及到法的修改问题。法律的修改主要出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制度的制度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那些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立法者发现这些矛盾就应当通过正常的程序加以修改,是法律最大限度的真正反映社会需要;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原有法律的部分内容逐渐不适应社会现实,这就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谢觉哉对此也有正确的论述。他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于经济基础产生并积极作用与经济基础的。现在我们社会的经济关系,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经济基础改变了,上层建筑的道德、文化、法律等等,也必然要相应滴改变。

三保持司法独立

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司法是从属与行政,没有独立审判权。民国时期,虽然宪法名义上规定了司法独立,可实际上还是行政指挥司法,司法独立独成为一种口号,这严重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审判独立,使得司法工作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权利的高度集中往往导致冤假错案。为此,有不少的司法人员为实现司法独立大声疾呼。谢觉哉是最早提倡司法独立的早期中共党领导人之一。早在1945年初,谢觉哉同志就提出司法独立这一概念,即司法独立的内容是: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还只是仅仅有点倾向是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它。”[4]到1949年,谢觉哉指出“司法独立问题,前已说过。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不是形式上的独立,而是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独立。行政机关对司法,只是帮助而没有干涉,帮助他判案,而不是干涉他办案。”[5] 之所以强调司法的独立的重要性,乃是因为,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判断要准确,就不能被法律之外的因素所干扰,不能受非法因素干涉,不能依赖于外在的强制,不能人云亦云,要独立地依靠法官个体的内心确信以及作为形成这种确信前提的理智、经验、知识和道德伦理水准对案件做出裁判。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名存实亡,没有独立,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只有真正的做到司法独立包括司法系统的独立和法官个人行为的独立,其权不受威胁,才能让他们不畏惧左右的公正的做出判决,才能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谢觉哉虽身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时期,但他的这些法治思想并不过时,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谢觉哉的司法公正思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释

[1]全国政协《谢觉哉文集》编辑办公室:《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全国政协《谢觉哉文集》编辑办公室:《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全国政协《谢觉哉文集》编辑办公室:《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4]全国政协《谢觉哉文集》编辑办公室:《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5]全国政协《谢觉哉文集》编辑办公室:《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1]《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

[2]《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

[4]《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

[5]《谢觉哉轮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

[6]《谢觉哉杂文选》,人民出版社1980年。

 

 

 

[责任编辑:徐陆军]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