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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良知培育有赖于司法公开

日期:2013-04-17来源: 法制日报点击:

美国大法官奥康纳女士在北大讲学时曾说: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这是因为任何法律制定初衷无不贯穿追求公正的主旨,这一主旨能否 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的适用,依赖于司法官员的良心。司法良知是司法者的人性基础,只有保持司法良知,司法者才能守住道德底线;只有富有良知,司法 者才能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司法良知在司法活动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

司法良知作为司法者内心的意识自觉,不可能单凭外部力量予以道德说教就能强行输入,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地方在培育检察官、法官的司法良知方 面,总是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却收效甚微的原因。司法良知高于普通社会良知,具有独特的司法职业性,它的生成、发展和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是司法者 从自律走向他律,又融合职业他律转化为司法者自觉性的一种循环过程,需要司法者在自身道德意识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参与司法实践而获取,更有赖于司法过程的 公开和透明以促其提升并加以保障。

司法公开是司法良知产生和形成的内在动力。司法良知并不是一种天赋的人性善念和道德准则,它源自于司法实践。司法者秉着良知公正处理案件, 首先应当是一种信念和立场,而这种信念和立场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司法公开所诱发的。在司法公开和透明的情形下,司法者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都展示于 社会外界,公众可以据此进行评头论足。这种司法过程的公开化必然会促进检察官、法官理解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他们才会对这个职业充满敬畏,激发一种职业荣 誉感。在没有私利诱惑和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检察官、法官如果不是基于业务能力方面的原因,无疑都会通过司法公开向外界展示自己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

司法公开是提升和发展司法良知的有效途径。司法良知在生成之后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内容和实现形式都会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司法公 开和司法良知之间不仅是一种单向作用的关系,它们还是一种彼此影响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司法良知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体现,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切身感受 到司法的良知和关怀,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过程的公开,司法者能够清楚和直接地了解到社会公众对司法职业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和 应然期待,这将增强司法者内心更为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逐渐积淀并发展成能够得到普遍认同的内心道德准则,推动司法良知从自知共知的转化。

司法公开是保障和维护司法良知的客观要求。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社会环境中,人性才能得以健康存在。在司法不透明的地方,司法者时常会面临 道德信仰和个人前途的两难抉择:不按良心办案则内心不安,而恪守良知又饱受打击。检察官、法官首先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光是强调检 察官应有说不的勇气,这对一般的检察官、法官来说未免有些苛刻。司法公开的积极作用还体现为防范和排除权力、人情等因素对司法的干预,净化司法环境,保 障司法者有一种良心上的自由,减少其受强迫违背自己良心行事的机会,让他们真正做到人格上的独立,进而在司法活动中能够凭着良心秉公办案。

我们相信,只有做到全面、全程和实质的司法公开,而非选择性的司法公开,司法者就有可能排除一切外界干扰,不畏惧于权势、不屈从于利益、不左右于人情,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以自己的良知和声誉对自己的司法行为负责。(李承)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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