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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涉外、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侧记

日期:2014-09-18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广西法院涉外、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侧记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卢林峰

  

9月17日下午5时20分,令人瞩目的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历时两天的时间后,完满闭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的举办地——广西,又一次凝聚各方共识,加强务实合作,续写促进广西与东盟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发展,积极开展司法交流和合作新篇章。

 

完善涉外案件管辖制度 保障审判公正与高效

历史,将永远记住这一时刻:

2010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西1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是信任,更是责任。

坚持公正司法、狠抓涉外、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升涉外案件审判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广西法院步履铿锵。

4年来,全区法院系统基本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商事审判新格局,完善了我区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力量的布局。

在海事审判方面,为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和港口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建设。截至目前,北海海事法院设立了3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收案数已经占海事法院同期收案数的40%,派出法庭服务基层的作用日益凸显。

在自治区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地方法院按照案件的管辖规定主动向海事法院移送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得到较好落实。通过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包括涉东盟国家案件)集中管辖的调整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落实,达到了整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与此同时,北海海事法院还成立了涉东盟国家案件合议庭,集中优质审判资源,审理涉东盟案件,为自贸区提供专项司法服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广西——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桥头堡。

从2008年至2013年,自治区高院4次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地方法官研讨会”“中国广西与越南部分地方法院法官研讨会”,亚太地区国家“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繁荣研讨会”,加强了广西法院与东盟乃至亚太地区各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2010年至今年8月份,全区法院一审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1168件。

坚持机制创新 推动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创新能动司法新途径,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确选择。

几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坚持创新机制,推动涉外特别是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全区各级法院在涉外特别是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注重与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注意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了涵盖多个社会领域的工作网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南宁市中级法院积极探索与政府招商部门建立外商投资纠纷调解互动机制,邀请招商部门协助法院做好外商投资纠纷的调解、息诉工作,互通涉外投资纠纷审判信息和投资投诉信息,双方长期合作,改善投资环境。

北海海事法院根据海事审判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从海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船舶修造、港航企业等部门选聘了专家组成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海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专业咨询,提高了海事审判的效率,保证审判的专业、公正。

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审判方式。

全区各级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探索调解新方式、新方法,深化调解的广度和深度,注重案结事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东兴市人民法院成立中越边民互市贸易区调解室,根据中越边民贸易纠纷中的特点,主要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减少当事人诉累。

崇左市两级法院针对交通不便、边境贸易以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为主的双边贸易特点,尝试建立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纠纷民间调解组织,尽量以调解方式化解边境贸易纠纷,促进边境贸易发展。

自治区高院民四庭针对涉外特别是涉东盟商事海事案件的特点,通过狠抓案件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完善合议庭制度,使合议庭真正做到既合又议,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

针对人民法院在对边境贸易纠纷提供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方面存在的空白,自治区高院以边境贸易纠纷为专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从预防、减少边境贸易纠纷和有效解决边境贸易纠纷两方面来应对边境贸易纠纷的法律对策。

此外,为了给中外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广西法院制定了《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为民十项措施》,向社会公开明确承诺。

……

围绕“司法合作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主题,共商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大计。

当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徐徐落下帷幕,借助于此次论坛的举办为契机,广西法院必将继续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现自贸区经济的共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促进广西与东盟各国的经贸交流与发展。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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