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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声琨强调:全面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 不断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

日期:2014-09-30来源: 中国长安网点击:

郭声琨在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强调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面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 不断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

 

郭声琨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禁毒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了我国当前面临的毒情形势,代表国务院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向长期重视禁毒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长期战斗在禁毒斗争第一线的广大禁毒工作者表示崇高敬意。他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孟建柱同志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毒品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充分认识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持之以恒地抓好禁毒工作,锲而不舍地治理毒品问题,着力推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郭声琨强调,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主动进攻,既瞄准大要案件,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端毒窝、断通道,严厉打击走私、制贩毒、网络吸贩毒等严重毒品犯罪,又抓住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案”,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零包”贩毒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百城禁毒会战”,坚决把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要加强重点整治,深入排查、限期整治毒情严重的重点地区,坚决依法停业整顿和取缔涉毒问题严重的场所,严厉打击寄生其中的贩毒分子和“保护伞”。要强化合成作战,全面强化各有关部门缉毒执法合作和整体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跨国境跨地区制贩毒犯罪的能力,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郭声琨要求,要积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着力减轻毒品社会危害。要抓好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工作,将其纳入综治部门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吸毒人员定期联系、定期研判和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措施,切实减少因吸毒引发的案事件。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戒毒康复模式,大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自愿戒毒工作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加快构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相结合的戒毒工作体系。要完善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根据其生活状况纳入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范畴,努力为戒毒康复人员上学、就业、就医等提供保障服务,使他们尽早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郭声琨强调,要大力加强涉毒重点物品管控,坚决遏制非法流失势头。要建立推行药用类与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分类列管制度,研究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非药用物质临时列管机制,确保各种制毒替代化学品得到及时管制。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要组织开展“堵源行动”,严厉打击网上非法买卖、传播制毒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大边境地区堵截、运输流通环节查缉、进出口核查力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流失追溯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毒重点物品非法流失问题。

郭声琨要求,要全面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禁毒意识。要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类平安创建、文明创建内容,列入各类教育培训计划,深入推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和在各种传播媒介上的全覆盖。要紧紧围绕青少年和合成毒品滥用这两个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拓展预防宣传教育渠道,加强禁毒影视文化创作,建立毒品预防教育效果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营造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浓厚禁毒氛围。

郭声琨要求,要务实开展禁毒国际执法合作,有效抵御境外毒品渗透。要把禁毒国际合作作为对外执法安全合作的重要内容,在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机制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加强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协调能力建设。要认真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积极参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倡导的各类禁毒活动,不断推进禁毒国际合作向多领域、深层次、更务实方向发展。

郭声琨强调,毒品问题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综合反映,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着力提升禁毒保障水平,不断完善禁毒法律体系,大力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切实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禁毒委副主任汪永清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计委、教育部和广东、云南、贵州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和特邀单位、国家禁毒办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禁毒委和禁毒办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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