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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将于2015年施行

日期:2014-12-08来源: 人民公安报点击:

强化警务实战化的引领作用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明年施行

为解决制约公安民警训练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民警训练工作,日前,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第134号公安部令,颁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新《训练条令》”)。新《训练条令》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安部自2001年以来首次对《训练条令》进行修订。

《训练条令》的修订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为指导,参照借鉴了国外警方和相关部门行业的成熟经验,集中体现了警务实战化的新要求,充分回应了公安民警训练工作的新需要。新《训练条令》明确提出,民警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职能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据了解,新《训练条令》在保留原《训练条令》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合并,调整修改了考试考查部分的框架和内容,新增了训练教官、经费装备方面的内容。新《训练条令》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以及警种、部门的训练职责分工,强化了相关部门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训练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对原《训练条令》中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3章内容进行了合并,将初任训练调整为入警训练,新增了发展训练,并统一规范了各级各类训练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新《训练条令》要求部、省、市、县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明确了训练基地的基本条件,规范了训练管理部门和训练基地的组织管理体制。新《训练条令》增加了对教官的条件、职责、选聘、培养和待遇等问题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公安机关训练经费保障标准和训练装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此外,还对原《训练条令》考试考查一章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完善了对民警训练全程的管理考核,对考试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奖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公安机关训练工作的绩效考核、训练基地的达标评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训练条令》集中体现了部党委关于民警训练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四项建设”总要求,着重强化了警务实战化对民警训练工作的引领作用,紧紧抓住了制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回应了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对训练工作的期望和关切,将成为公安民警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总章程,并对今后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记者 张耀宇)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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