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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百色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1-08来源: 右江日报点击: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百色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百色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百色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百色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认识百色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大业。当前,我市正处在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随着各方面改革逐步深入,各种矛盾、风险、挑战更加突出,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激发活力和维护秩序相协调,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在民主性、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预见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在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市共识,为百色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

2.清醒认识百色法治建设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党和人民事业的新发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问题反映较多;少数执法司法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法治人才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问题,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制约百色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3.推进百色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从百色实际出发,着力完善法治宣教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法律服务体系、权力运行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五大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规范化建设、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五大建设”,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诚信”。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公共权力规范运行,司法公信人人敬仰,公民权利依法保障,履行义务主动自觉,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基本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新格局。为百色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有力的法治支持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4.强化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专家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和实施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运用听取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手段开展监督,建立人大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考核机制和满意度测评结果与绩效考评相挂钩的应用机制。加强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5.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完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各项公民权利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全市得到遵守和执行。加大宪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今后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均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6.扎实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统一部署,加强相关事项的研究对接,做好体制、工作、人才等准备,保证适时、有序开展地方立法和服务立法工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保护、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切实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保障、规范以及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精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生产经营、投资建设类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力度,对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各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分类逐项制定监管办法,加强过程监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行和完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条件,优化办理程序,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用平台。探索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科学界定各级各部门行政职权。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未经公开不得实施。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明确市、县(区)政府职责重点,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和县(区)政府执行职责,推动全市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

8.积极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相关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司法、社会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强化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环节工作。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手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出台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规范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抓好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执法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0.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坚决制止和纠正“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利益化执法等不正当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严格问责追究。建立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执法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政府部门内控机制,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税收征管、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强化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1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务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健全网络理政平台运行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电子政务云等“云工程”,促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效率。

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1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行为。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14.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推行法院案件立案登记制,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落实审级制度改革,注重发挥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严格法律适用标准,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和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标准规范化。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刑罚执行机制,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1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力。探索设立医疗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等专业性审判庭,完善专业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推进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进“一站式”检务大厅建设。坚持“公众开放日”活动,不断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庭审直播。

16.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定,保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严防违法羁押、超期羁押。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推进市、县(区)两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与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和金融机构征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7.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建立司法巡查、专项督查、廉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规范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严格司法纪律,约束司法人员业外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五、全面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18.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法治引领和保障“三大平安和谐区域”创建,提高平安百色建设水平。大力推进综治信息化和网格化建设,健全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邪教、多发性侵财、传销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校园、医院、市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和人群众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控,建立健全区域反恐维稳协作和暴恐案(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排查整治。依法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和救助体系。继续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承诺”、“无邪教创建示范工程”活动。依法规范互联网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和睦。

完善党政军警民联合管控工作体系,增强边境一线管控力量,提高边检管控科技水平,依法防范和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严防“三股势力”利用中越边境通道潜入潜出,切断我市毒品跨国跨省(区)流通贩卖通道,严查严控“三非”外国人。推动建立健全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跨省、市综治维稳和司法警务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国、跨省、市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接边地区安全稳定。

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工矿生产、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应急体系,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9.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一办三中心”、“农事村办”等群众工作平台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推广“屯事联理”、片区连治等工作模式,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完善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和企业事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优良民族习俗和道德传统的积极作用,构建尊法守规的社会氛围、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深入开展法治县(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强乡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检察室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关爱基层法治干部,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政法干警挂任村官经验做法。

20.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推广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律师参与处理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意愿。加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农情乡解”工作网络,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推进阳光信访。推广律师代理信访制度,理顺信访各责任部门之间衔接机制,畅通引导分流渠道。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缠访闹访、聚众滋事等行为。

21.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资源,增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均等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社会效益。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机制的有机衔接。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逐步建立城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探索建立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2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健全法制、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承诺公开制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行业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汇集各部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者黑名单。推进司法公信建设,逐步建立执法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处理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

六、切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23.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法制副校长、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广“普法夜市”、“民语普法”、“边关普法”等有效做法,利用“红城讲坛”、“农家课堂”等平台宣讲法治,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扎实开展“法律六进”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开设普法专栏、普法微博、普法微信等,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制度。

24.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加强中小学、高等院校法治教育,将法治课与德治课列入教学计划,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立健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培训相结合原则,把法律常识教育列入劳务培训学习计划。建立农村“普法中心户”,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书报进农家活动。

25.加强法治文化和公民道德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扶持法治文化发展的制度,加强法治教育基地、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演出、法治人物评选、百色法治论坛等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产品创作,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文化艺术作品中植入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民歌、地方戏剧等民族文化元素,着力打造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加强法学会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法学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广西精神和百色起义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和公序良俗,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鼓励公民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6.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法治队伍建设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推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使用。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培训制度。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的培养。初任法官、检察官应安排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县(区)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27.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执业惩戒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

28.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为先的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抓好法治骨干队伍建设,建立法治人才库,明确各类法治人才评定标准。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与政法院校合作,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班等方式,加强对在职法治人才的培养,健全落实政法部门和高校法学研究人员双向合作交流机制。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29.强化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各级党委要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推进百色法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乡镇党委政法委建设,有效统筹基层政法工作力量。

30.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章,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我市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备案、清理、解释、评估工作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31.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要调离领导岗位。

32.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全市法治建设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党委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对法治建设成效进行考评和专项督查。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对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具体安排。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百色建设,人人共享法治建设成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投身百色法治建设伟大实践,求真务实、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为实现“再造一个工业百色”、“再建一个百色新城”战略目标、加快百色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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