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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理让公积金真正惠及员工

日期:2015-03-30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缴交公积金,有硬性规定但执行困难,自治区住建厅呼吁——

立法管理让公积金真正惠及员工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宁国用

 

缴交公积金,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但笔者调研发现,目前广西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企业仍有约1/4的在岗职工没能享受住房公积金保障,而在城镇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更为普遍。缴交公积金,这个国家硬性规定,为何执行如此艰难?阻力在哪里?有何应对措施?

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普遍

根据国务院201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但笔者近日在南宁实地调查,发现很多企业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吴女士在南宁市一家知名的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已工作3年,但单位只为其缴存“五险”,没有“一金”。南宁市另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李某,也是类似的情况。

笔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了解到,2014年底,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总人数是278.8万人,占城镇在岗职工人数的74.23%。但这个“城镇在岗职工”,只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企业的在岗职工,还不包括城镇私营企业。

事实上,私营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更为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广西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为129万人,但有公积金的人数比例仅2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加上“城镇私营企业职工”的口径计算,全区仍有近一半的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执法难

国家明文规定,为何到了企业单位,执行就大打折扣?据调查,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从企业方面看,为每位员工缴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谋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不少企业能避就避,能躲就躲。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财政不支持,缺乏专项资金,不少职工特别是聘用人员,也没有住房公积金。

其次,对员工而言,受聘于企业,本来就处于弱势,会有诸多顾虑,加上维权意识不强,面对企业不缴存公积金,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吃哑巴亏。以南宁为例,每年仅有1-2例员工投诉企业拒缴公积金的案例,且都是准备离职或已离职的员工。

再从监管方面看,管理部门也有难言之苦。“最关键的是取证难,发现企业存在拒缴公积金现象,但公积金管理机构受职能所限,具体的取证数据没法查证,申请法院划扣就难以实现。”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直言:“像养老、医疗等社保,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查证和监管。但公积金监管在这方面并不完善,目前仅靠一套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在管理,没有相关法规配套,给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工作人员在监督企业是否缴存公积金时,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和强制手段,常常面临执法难的情况。”

呼吁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

那么,如何突破这些瓶颈,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堵住拒缴公积金的漏洞呢?

公积金管理机构提醒,企业员工要有维权意识,遇到企业拒缴公积金的现象,可以凭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笔者从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获悉,今年,我区将加强非公企业缴存扩面,重点推进规模以上、重点骨干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他非公企业,将按照“低门槛、广覆盖、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原则,给予政策引导,允许低比例缴交,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缴交比例和基数,逐步推行。

针对监管取证难,我区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加强与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有效掌握企业缴存公积金情况。同时,会同人社等部门开展调研,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公积金缴存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自治区住建厅呼吁,应尽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强化对拒缴公积金行为的法律制约。同时告诫相关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一个企业发展实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反映其是否守法、诚信的重要体现。所以企业也应自律起来,让公积金制度真正惠及员工。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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