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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意见

日期:2015-03-30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意见——

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力争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到2015年12月底,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年底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目前已设立。意见明确,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可通过政府购买聘用法律顾问助理

 

 

意见要求,要按照“三定规定”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履行6项服务职责

 

 

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已设立。按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4项权利

 

 

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应邀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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