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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规定

日期:2015-04-08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规定

重大案件行政主官应出庭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南宁讯(记者黄世钊)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督促和推进该项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南宁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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