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县区政法动态
政法专题
县区政法动态

田东县:部门联动促调解 法官答疑保和谐

日期:2015-05-15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田东讯 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义圩人民法庭联合政府、司法所、林场等部门成功调处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黄松给予原告秦祥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原告秦祥自1984年以来一直经营管理位于田东县朔良镇义合村的自留山地“六果雷”,并在自留山地上种植有杉木、松树等经济林。2014年6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在砍伐自留山地内的杉木林,遂向田东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田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义圩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进一步深入分析案情,主动联系森林公安局调取现场调查笔录,得知原来当事人双方积怨已久,杉木林被砍只是个导火索,旧调不决的原因在于:一、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赔偿8000元经济损失的要求不满,觉得原告没有赔偿依据;二、原、被告双方对自留山地的归属问题存在分歧。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主动邀请了政府、司法所、林场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调解。法官先从法律层面为原、被告释明自留山地的归属问题,法官解释说:“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当场表示,只要原、被告双方一方申请政府处理的,政府一定及时回应,妥善处理,保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面对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保证,双方当事人逐渐有了让步。眼见调解有望,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解释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于是由林场工作人员根据县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笔录上记录的被砍伐杉木的胸径和株数,当场计算出被砍伐杉木当时的市场价格。面对法官充足的准备及有理有据的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信服,最终在法官和司法所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经过几番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的和解意见。

这是田东县人民法院义圩人民法庭在办案过程中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案结事了的一个普通案例。在办案过程中,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以获得更多的纠纷化解资源、提升办案的效率,同时使当事人得到真正的实惠,确保良好的社会和谐效应。(黄权 张正)

 

[责任编辑:何小亮]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