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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分手夫妻弃幼女 司法调解暖人心

日期:2015-05-19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田林讯 “现在这个小孩确实没人愿意抚养,如果你们不解决的话,我直接把她送福利院了……”5月的一个中午,骄阳似火,刚外出办案的旧州司法所所长李光军刚回到所里没多久,就有一位年轻的小伙子带着一个未满四岁的小女孩走进司法所,要求解决小女孩的抚养问题。

经询问得知,小伙子黄某,今年24岁,幼女小欣是黄某“曾经”的女儿。三年前,黄某和妻子农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结为夫妻,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小欣就出生了,小欣的降临给这对年轻的夫妻带来了许多欢乐。小欣在夫妻俩的呵护下成长,渐渐的也到了进入幼儿园的年龄。一年前,农某称要外出打工补贴家用,但这一去便杳无音讯。妻子的行为使黄某产生了怀疑。今年3月,黄某带着小欣去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却让他气愤不已,养了多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看到这样的结果,黄某没有让愤怒冲昏头脑,作出过激的举动,但他已决定不再抚养小欣。于是,黄某带着小欣找到农某的父母,打算让外公外婆抚养小欣。可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外公外婆也不愿意抚养小欣。无奈之下,黄某只有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了解事情经过后,李光军意识到该案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对小欣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顾不上休息,他马上打电话叫农某的父母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由于黄某和农某没有办理法律上的婚姻手续,黄某没有抚养小欣的义务,李光军就将调解的重点放在了农某父母身上。虽然得知外孙女现在的情况,可农某父母仍没有抚养小欣的意思。经深思熟虑后,李光军决定从做通农某父母的思想工作入手,讲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让其承担起抚养外孙女的责任。他详细解释了《民法通则》里关于监督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承担抚养义务。看农某父母还在犹豫,李光军接着说道:“这可是你们嫡亲的外孙女,血浓于水,你们怎么忍心她小小年纪就去孤儿院?这孩子的亲生父母不管不顾已经够可怜的了,现在你们也不管她,会让她留下多大的阴影呢?会对她以后的生活产生多大的影响?……”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农某的父亲终于同意抚养小欣,并为女儿的行为向黄某道了歉。黄某也看在孩子的面上作出了退步,不再追讨办理婚宴的费用。至此,一场因离婚而产生的抚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韦柳先 严思静)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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