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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法院执行民生案件践行司法为民

日期:2015-05-19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感谢乐业法官的帮助,这下我终于放心了,我可以拿钱去安装假肢了”,申请执行人韦某边说边激动的落下了眼泪。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民生案件经过乐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和解,兑现执行款45000元。

2013年8月20日晚,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乐业县城往甘田方向行驶,途中碰撞到同向行驶的韦某,造成韦某受伤及旋耕机损坏的事故;后韦某在乐业县人民医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3563元,到玉林骨科医院治疗73天,支付医疗费45623元;虽然支付了一大笔费用,但韦某的一条腿已残废,落下了残疾。该案经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赔偿韦某经济损失48000余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韦某于2015年3月申请乐业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张某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给执行带来了困难。但考虑到韦某的实际情况,其本身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因为此次事故已经支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如果不能及时将案件执行到位,将会给韦某的家庭生活造成更大困难,同时也会产生不安定因素,为此,该院执行局决定组织精兵强将攻克此案。

经多方查询了解,执行法官掌握了张某父亲张某某的联系电话,执行法官迅速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将申请人韦某现在状况告知张某某,其也表示同情,并表示一定最大限度的赔偿对方。看到案情有了转机,执行法官又十多次与张某某沟通,从人情事故、法律角度多方面做张某某工作。张某某终于答应筹钱,但表示家庭实在困难,看能不能让韦某放弃部分赔偿,看到案件出现大的转机,执行法官及时与韦某联系,经过沟通,韦某也同意放弃部分赔偿。看到案件终于有了好的结果,决不能贻误战机,随即主持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了协议。这一起涉民生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有力地维护了韦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乐业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民生优先的价值追求。(杨永瑶)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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