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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立法保护“绿肺”

日期:2015-05-25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首府立法保护“绿肺”

 

五象岭保护范围内限期迁坟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五象岭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与青秀山相辅相成的另一叶“绿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为科学有效地规范五象岭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行为,保护其生态环境,发挥其生态效益,南宁市立法加强对五象岭的保护。

 

5月22日,《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对五象岭的保护范围、管理体制、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予以规范。

 

五象岭保护范围:约8.94平方公里

 

明确五象岭的保护范围,是加强五象岭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

 

《条例》为此明确,五象岭保护范围是指由东部平乐大道、明辉路、玉象路,南部春阳路、东风南路、银岭路,西部银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设路和五象大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8.94平方公里。五象岭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

 

总体规划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陆沾鹏介绍,做好五象岭规划是实现五象岭保护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条例》严格规划审批,规定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保护生物多样性

 

为利于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效益的发挥,本着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条例》从多个角度规定了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对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核心保护区发展旅游、对核心保护区内植被等资源等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五象岭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在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用地和开发强度。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五象岭保护范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景观相协调,不能遮挡五象岭山际线。

 

《条例》明确,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的影响。因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新建、扩建坟墓,每座最高可罚二万元

 

陆沾鹏介绍,目前,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私葬坟墓达4万多座,是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此,《条例》规定,严格控制青龙岗长安墓园范围,墓区内应当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除青龙岗长安墓园外,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

 

《条例》明确,凡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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