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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日期:2015-06-04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讯(记者甘敏)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从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范围、程序、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准入以及监督管理等,规范和加强我区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近几年来,我区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较快发展,鉴定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断增加,办理司法鉴定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了极大浪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五十四条,分别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范和规定。

 

关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突破了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

 

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从深化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国外司法鉴定管理的通常做法看,建立行业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做了相应规定。此举有利于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人才资源,避免司法行政机关面对一个庞大的司法鉴定系统出现管而不及、管而不能的情况,起到“专家管专家”的作用,由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形成互补,无疑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两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持。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关于司法鉴定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规范。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作了规范,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回避、鉴定终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鉴定时限、出庭作证等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法制办有关人员表示,各界人士可于2015年6月21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箱:gxfzbfyc@163.com。通讯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联系电话:0771-2823210。传真:2823151。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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