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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文:小额诉讼“一裁终结”

日期:2013-05-21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卢林峰

 

为指导全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将于今年61日起施行。520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解答》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七种情形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0128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小额诉讼制度正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

 

《解答》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自治区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即使不在已列举的案件范围内,但只要符合以上总的适用标准范围的,仍不妨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解答》还列举了七种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况,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追加、变更当事人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纠纷、财产确权纠纷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其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小额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

 

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限额问题,《解答》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限额由自治区高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解答》施行之日至自治区高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全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1万元。

 

《解答》在民诉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缩短法院相应的立案、审理工作期限的理解规定。如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原则上要求一个月内审结案件,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尽量做到一庭审结,当庭审、当庭判。通过加快审判节奏提升审判效率,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可以得到快速处理。

 

《解答》还强调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中要注意审理模式的灵活性和突出便民的特点。如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在传唤当事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在庭审阶段,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前提下,注重实质审理,允许形式上相对灵活,即可以不受法庭调查、辩论等各个阶段的顺序限制,合并进行;在开庭时间和地点问题上,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便利的时间和地点开庭。

 

为鼓励小额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在民诉法的基础上,《解答》进一步扩宽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有给付内容并且当庭履行完毕的;没有给付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其他依法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不制作调解书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将调解笔录复印件交由当事人保存。

 

程序转化须经院领导批准

 

《解答》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如因案件本身情况特殊,最长在三个月内仍不能审结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将案件直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根据之前的试点经验,在吸收了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自治区高院对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样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在《解答》作出相应规定,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可以只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给付金额及期限,在判决书的最后应注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通过制定裁判文书参考样式,统一各法院的小额诉讼裁判文书样式。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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