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法院动态
政法专题
法院动态

百色中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人获重刑

日期:2018-06-08来源: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

 

6月7日上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陆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陆某某安排苟某某到广东陆丰市甲子镇将一批毒品带回广西平果县。接到毒品后,苟某某乘坐大客车到达平果县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00.3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7%。

同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袁某某、黄某某三人预谋去广东陆丰县购买毒品,由陆某某与当地毒贩牵线联系2月19日,袁某某在百色租赁一辆白色越野车到平果县与陆某某和黄某某汇合,随后三人驾车前往广东到达汕尾市陆丰县竭石镇后,某某与当地一女毒贩联系购买三包毒品拿到毒品后,某某与黄某某把毒品塞在车辆左后排靠背的皮套夹层内就返回广西途经广西北海市山口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所缴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3020.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3.9%、45.9%、47.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袁某某、黄某某、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