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全国政法要闻
政法专题
全国政法要闻

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

日期:2013-12-13来源: 人民法院报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将于12月13日发出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

公开选拔主要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熟悉和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党政机关法律工作者实践经验丰富,是某一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从这些群体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可以发挥他们在审判理论研究、妥善化解矛盾、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有利于广开选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对推动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选拔的职位包括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庭正处职、民事审判庭正处职、从事司法研究处长各1名,将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专业评审、面谈、体检、考察、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等程序进行。为确保公开、竞争、择优,选拔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

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公开选拔2名局级、3名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名、研究室副主任1名,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从事司法研究处长1名。

二、选拔范围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二)资格

1.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5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副局级职务或任职满4年的正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

参加处长、正处职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0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任职满3年的副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

2.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

3.参加局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参加处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后出生)。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律师资格证书。

5.获得“长江学者”、“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律师”等奖项和荣誉的人员优先考虑。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法官情形的,曾受过党纪、政纪或行业处分的,不得参与选拔。

四、选拔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至31日。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进入“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专题”下载相关表格。可采取以下方式报名:

1.单位推荐。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含律师协会),有关党政机关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符合条件人选。以单位名义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个人报名。专家学者、律师可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分别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地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3.请将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并将《报名推荐表》电子形式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

4.与职位相关的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5.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拔资格。

6.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业评审人选。

(三)专业评审和面谈

对人选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面谈人选。根据专业评审和面谈情况,确定差额考察人选。

(四)体检和考察

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选拔人员。

(五)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对拟选拔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拔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选拔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传真)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徐陆军]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