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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平衡

日期:2013-04-23来源: 法制日报点击: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仍未出台

最高法称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平衡

22日召开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20多年来,证券民事责任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对于法院和证监会来说,如何优先保护民事责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江平说,目前到法院打官司,就虚假陈述来说,先要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这个官司很难打,股民得到赔偿很少。前置程序虽然解决了投资者举证的难题,但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违法所得和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何能够确保股民得到充分补偿呢?

他提出两条思路,其一是推出行政和解制度,这样可以缩短行政处罚的时间,也使赔偿真正能到受损股民手里。另一个办法是设立赔偿基金。这个基金可以是行政罚款所形成的,或者如有学者建议的,券商保荐出了问题,要负连带责任,由券商出钱建立赔偿基金,优先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

2002,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证券欺诈等,均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这也一直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此作出了回应。

奚晓明说,20107,最高法院曾委托专家拟定过这方面司法解释,并和部分法院进行了多次研讨,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一些宏观方面的想法。

首先是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一个资 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这个平衡一是关于无辜者的二次伤害问题。上市公司部分股东实施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由无辜的中小 股东投资者对另外一部分虚假陈述受害者承担责任,这就是学界常说的二次伤害问题。第二个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限度问题。投资者损失原因多样,不能什么损失都 赔。美国证券审判强调一个主题,就是避免将本应由投资者负担的风险通过民事诉讼转嫁给行为人。这个逻辑是适当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担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 的损失。第三个就是责任如何分担。凡是在虚假信息披露过程中起过作用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是诉讼政策考量。对于这类诉讼各国法律存在着诉讼闸门设计,以防止纠纷大量涌向法院。

他说,多年来学术界包括监管部门也在呼吁取消前置程序,取消之后会不会引起诉讼爆炸,这是要考量的因素。现在秋菊打官司这种案件比较多,证券市场亏损也经常发生,这些官司打起来会不会很多,最高法院也一直在考虑。(记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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