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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中全会展示了什么样的司法蓝图?

日期:2014-10-31来源: 人民法院报点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定格了两个不平凡的第一次: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约1.7万字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法治”出现了166次,“司法”出现了73次,“公正”出现了21次。在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中,司法工作受到的重视前所未有,司法托举法治梦想的信心也前所未有。

《决定》明确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一股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氛围浓、劲头足,共识渐汇聚、合力正形成。对《决定》中描绘的司法前进路线图进行专家解读,有助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上来,投身到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来。

关键词之一:

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决定》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嘉宾】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何勤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确保司法公正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此,《决定》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和周密的部署:

第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是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

第二,“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里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以及“两个任何”,是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可能性。

第三,违反上述制度和规定,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严重处罚后果,即“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之二: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决定》摘要】 完善司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办案责任制。

【解读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离不开不同司法主体之间的分工配合和制约,更强调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消除法律实施中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权异化的障碍因素。其中尤为重要的有三个:一是司法的地方化,二是司法的行政化,三是审判权与诉权关系扭曲的问题。

司法的地方化,实践中突出表现为争管辖,将案件控制在本地的司法机关手中,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司法的功能异化为为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保驾护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省级以下探索设立跨地市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解决跨省、跨地市案件的管辖权之争。

司法的行政化,集中表现在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不分、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不明、审级制度失灵。因此,有必要完善审级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理顺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既要解决起诉难问题,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限制法院审判权的滥用;也要制裁诉权滥用的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关键词之三:

坚持推进严格司法

【《决定》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解读嘉宾】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

《决定》将推进严格司法作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和反思的结果。考察近年来发生的念斌等冤假错案,我们不难看出,司法之所以出现错误,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办案过程不符合程序公正,最终导致实体公正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坚持事实、过程和结果三位一体的统一,通过公正的办案过程,确认符合真相的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实体公正的正确裁判。

这就有必要坚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的诉讼制度改革。因为,长期以来,无论在法律,还是实践中均未充分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实际上,审判时常沦为侦查、起诉的确认机制,难以充分保障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有鉴于此,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要全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明确侦查、起诉程序的非中心地位和准备功能。进一步,还要明确庭审的重要性,这意味着不仅证人、鉴定人在必要的时候要出庭,律师也要在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庭审成为案件尤其是争议案件中,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与公正裁判的关键性阶段。

关键词之四:

保障群众参与司法

【《决定》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解读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决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既是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强化对司法的监督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渠道。要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就不光是在形式上,更要在实质上采取得力措施。如此次《决定》中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的权利,扩大参审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对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作用,纠正目前某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走过场等现象,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还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既是对人民法院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的充分肯定和经验总结,也对今后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相信对杜绝司法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之五: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决定》摘要】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制定强制执行法、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

【解读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程序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诉权等,性质上为程序基本权,在域外许多国家被视为具有宪法上基本人权的特质。全会决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意味着,在我国,程序参与人的上述程序基本权,既构成人权的司法保障措施,其本身又是宪法人权的组成部分。侵犯程序基本权,就是侵犯人权。

运用国家的强制执行权来实现胜诉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益,被提升到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而执行难问题久拖不决,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侵害了其基本人权。同时,强制执行权不规范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紊乱,会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基本人权造成损害。为此,有必要制定强制执行法,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

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蕴含着制度创新的契机,将成为我国未来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先导。

关键词之六:

加强监督司法活动

【《决定》摘要】加强对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解读嘉宾】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卫民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笼子”。与立法与行政活动一样,司法活动也必须接受监督。这种监督必然是多方面的:对检察机关来说,《决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和公正。

对于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来说,《决定》特别强调必须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包括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司法掮客行为。《决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规定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即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事实表明,党中央之所以要求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的确存在并且造成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司法腐败。《决定》明确指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相信通过《决定》的规范以及具体的落实,司法机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形,提高司法公正,更加牢固树立司法权威。(记者 郭士辉)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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