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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3-02-28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依法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进行指导。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委及各县(区)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和抓好班子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及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和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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