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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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3-02-28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对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及部署的工作任务。

(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公正执法,依法办案。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四)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党委选配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好检察官培训中心,发挥检察官培训中心是检察官岗位职务培训基地作用,通过上岗、转岗、晋升和适应性培训,提高检察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及从事检察工作的实际能力。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