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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讲坛

从传统文化中吸取检察制度的营养

日期:2013-03-13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纠错”活动。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落后执法理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往往偏颇理解传统文化“中庸”、“和谐”的本意,诉讼监督中重尊严、顾脸面、讲“中庸”、不愿“伤人”,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在面对监督时,常常处于“感情纠结”或“感情冲突”之中,甚至诉讼监督的双方往往认为是互相对立的,双方是“对”和“错”的“博弈”。检察机关至今仍存在一些不善监督,不忍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被监督方不愿接受监督甚至抵触监督。

    针对诉讼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这种现象,笔者以为,在我们今天重视制度框架的构建,研习世界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不妨也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从古今文化观念的冲突中发现问题,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探索原因并加以分析,对现有诉讼监督的理念、功能、制度和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审视,挖掘提炼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加以继承发扬,为防止法律文本理论精深、条文精致却脱离中国独具的国情民情提供一点裨益。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后人留下了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古代社会,维持社会秩序的资源主要是“礼”和“法”,把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为法而争鸣者众,形成了基本统一的观点:法要弃私立公,做到公平公正,用以服众,促进和谐,稳定社会。其中,荀子、管仲、商鞅等古圣先贤的理念均为我们留下了坚实的根基。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也有相当提倡“以民为本”等公正理念者。

    中国古代独特的御史监察体系,负责监察百官、纠举失职,对于在司法活动中监督官员公正地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因而该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这对封建王朝昌盛、吏治澄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历经秦、汉、唐、五代、宋,明、清等漫长的历史演进后,“御史”已经超越了制度本身,成为一种不可磨灭的法律文化,为现代的法治建设,从理念、制度、程序和社会效果上,均可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借鉴。百姓了解御史的功能,官吏敬畏御史的监督,国家推崇御史的作用,御史明晰自身的职责,敢于秉公执法,心无旁鹜地坚决察举百僚。可以说,古代的监督制度与内在理念能配合得相得益彰,“人情”与“国法”的冲突也不会桎梏监察体系的有效运行。

    纵观历史至今,我们的检察制度和现有的诉讼监督体系均适合我们的国情,其追求的核心价值也高度凝聚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最好的体现,而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谨提两个方面:一要培育法律文化,吸取精华,正本清源。将传统文化培育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使传统文化精髓理念在诉讼工作理念中固化下来,改变传统观念。在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律师均应提升诉讼监督意识,解决理念冲突,变“博弈”为“统一”。同时,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合理有效的选任、激励、协作、惩罚等方面机制,保障诉讼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际效果。二要抓住有利契机,提升能力,强化监督。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责,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具体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务院新闻办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情出发,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正和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这些都为检察机关提升能力,强化监督提出了新要求。

    不受监督的权力,隐患无穷,而无力的监督,无异于纵容。诉讼监督,事关国法民生与社会和谐。今天的我们在仰视古圣先贤们不朽的智慧与学术丰碑时,能否真正祈诚地接受洗礼,也是对历史和未来的一个交代。(作者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兴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