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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解提高盗窃定罪数额门槛

日期:2013-04-07来源: 法制日报点击:

两高司解提高盗窃定罪数额门槛

明确偷拿家庭成员财物获谅解一般不认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该司法解释自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多,情形复杂,在办理盗窃犯罪案件中必须注意区别对待,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该规定,孙军工说,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记者/袁定波)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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