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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

日期:2013-09-17来源: 法制日报点击: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一千五百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三峡枢纽的安全运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安保立法时机已成熟

据了解,世界各国均将大坝作为重要的安保目标。美国在“911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年,就制定了《大坝安全和保安法》,进一步加强了大坝安全保卫。

国务院法制办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峡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全保卫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基础是划定安保范围

划定三峡枢纽的安全保卫范围是实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条例》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规定为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三类。其中,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上空禁放风筝孔明灯

《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陆域安全保卫区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

“而鉴于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备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且空域防卫作战由军队负责,《条例》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了三项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这位负责人介绍,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

游览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条例》强调,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而且,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罚则注重衔接相关法律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规定了违反三峡枢纽陆域、空域、水域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责任。

对既违反《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规定相应罚则?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确保《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表述,同时又体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的特殊需求,《条例》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加重情节,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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