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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努力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日期:2014-11-03来源: 检察日报点击:

曹建明在向中国法学会作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时强调

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努力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王乐泉主持会议 陈冀平等出席

 

11月2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在京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了《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专题辅导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蓝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理论和学理支撑,希望法学界充分发挥法学智库作用,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曹建明说,党的中央全会专门就法治建设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抓住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关键,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的许多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根本性、基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都给予了旗帜鲜明的回答,提供了制度化的解决方案,不少问题都有重大突破,这对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曹建明指出,《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联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坚持把法治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突出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战略高度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作了顶层设计;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丰富和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全面部署了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

曹建明说,《决定》着眼于推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我们党又一篇光辉的理论文献。《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一次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第一次系统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问题;第一次全面系统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第一次鲜明提出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第一次全面系统阐述了如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第一次鲜明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等。这些重大理论贡献和重大制度设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作用。

曹建明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决定》聚焦的重大问题之一。《决定》对此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对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司法机关要全面按照《决定》部署要求,推进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司法为民。要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要紧紧围绕司法不公深层次问题,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切实提升司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曹建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纳入法治监督体系,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了突出规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检察监督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要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加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报告最后,曹建明感谢这些年来中国法学会包括法学界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衷心希望中国法学会更加关注和重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研究,更加关注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推动和促进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检察人才培养,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作贡献。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张鸣起、张文显、朱孝清、吴志攀、王利明、黄进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王治国)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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