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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新行诉法不得随意变通打折

日期:2015-05-05来源: 法制日报点击:

最高法要求执行新行诉法不得随意变通打折

搞土政策控制立案严肃处理

 

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首个工作日,也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的首个工作日,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能不能解决?法院是不是仍会存在久拖不立情况?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针对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5月4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

记者: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实施,最高法解决立案难有哪些举措?

行政庭负责人: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了防止个别地方法院搞不收材料,不接诉状,不作裁定,行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一律接收诉状,打开群众诉求之门;不能当场立案的,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杜绝反复多次要求补充材料、修改诉状,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的现象,客观上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要求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加强监督,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记者: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事项作了规定,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如何把握?

行政庭负责人: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作了列举规定。这些内容有的涉及国家国防外交行为、有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法律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这些事项的主管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但是行政诉讼只解决一部分“官”“民”之间的法律争端,不能解决所有“官”“民”之间的纠纷和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才能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法院只对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行政争议才有主管的权力,如果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或者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例如针对政党机关或者其他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或者官员个人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例如具有明显政治目的的起诉、涉及高度政治性或者政策性的问题,以及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调整问题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事项。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首先应当准确把握,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事项。

记者:法律对法院有关人员在立案登记工作中增设起诉条件、抬高门槛的问题,将如何处理?

行政庭负责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法随意变通或者打折扣。

对于没有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人为控制立案、限制公民诉权和搞内部土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政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事项外,一律不得增设额外条件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干扰依法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记者李娜)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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