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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多方式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

日期:2013-10-09来源: 检察日报点击:

记者今日(10月8日)采访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工作,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为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对此,侦查监督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定较为概括,有必要对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原则、运行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真正做到不缺位,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侦查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意见》将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范围限定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者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方式: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记者 徐日丹)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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