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2来源: 新华社点击: 次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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