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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依法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日期:2015-05-29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

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保证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李如林主持 王少峰出席

5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记者程丁摄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司法理念的提升促进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正确实施。

◎要紧紧抓住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这条主线,坚持严格、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既不滥用,也不失职,努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水平。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5月28日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曹建明说,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稳步开展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工作,加强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特别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减假暂”、久押不决等突出问题,开展一系列专项检察活动,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亮点”。

曹建明指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从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一项既传统又崭新的工作。党中央对检察监督及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一系列与之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首次听取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这些都为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环节的公平正义高度关注,对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监督是否及时、规范和有效高度关注,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当看到,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乃至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快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全面转变,在新的起点全面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曹建明强调,去年底,最高检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准,决定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这不是简单的称谓改变,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是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当前,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关键是要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一体贯彻“四个维护”,以司法理念的提升促进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一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确保自身司法公正,又加大监督力度,严惩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努力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要进一步强化派驻检察和动态监督,配合、督促监管机关及时掌握和化解监管活动中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惩治服刑人员再犯罪,强化安全防范检察,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切实尊重被监管人人格尊严,加大对未成年和老弱病残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四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出发,加强与各政法机关的配合支持,共同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谋划和推进各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的全面正确实施。

一是要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传统职能,也是主要职能之一。在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抓好“起点”,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把好“入口”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巩固专项检察成果;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二是要着力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规范、积极主动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要加强羁押期限监督,继续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强化常态化监督,督促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严格执行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发现违法行为坚决监督纠正。

三是要着力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曹建明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依法严肃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严格司法和严格执法。要结合办案,重视加强刑事执行环节职务犯罪预防,促进相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曹建明强调,要紧紧抓住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这条主线,坚持严格、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既不滥用,也不失职,努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水平。要坚持敢于监督,坚守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广大派驻检察人员要牢记监督职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错误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件,坚决监督纠正,防止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要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出所检察和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服刑人员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的办理,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守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底线。要坚持规范监督,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自身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抓紧修改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制度,明确工作标准程序,加强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督,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坚持善于监督,着力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适应职责任务的变化,坚持强化常态化监督与开展专项检察相结合,坚持同级院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与上级院巡视检察相结合,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督,及时纠正监管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又要支持监管部门做好教育改造罪犯等工作,健全与监管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切实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大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向张飚同志学习活动,学习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引导和教育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增强职业素养。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抓紧制定符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际的素能标准,探索建立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教育培训体系,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结构,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建设。要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刑事执行检察环节,健全定期轮岗、说情报告等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派驻检察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最高检副检察长李如林主持会议,政治部主任王少峰出席会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代表参加会议。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王小珂、王蓉蓉、孙伟、卓长立、牛宝伟、焦文玉,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

 

出席会议的最高检领导为11个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授牌。(记者 王治国 徐盈雁)

 

[责任编辑:何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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