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6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次
本网隆林讯 近日, 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伍某因一时义气帮助朋友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年5月,杨某听说隆林毒品“生意”好做,就从云南携带毒品海洛因来到隆林,找到以前的朋友伍某,并让伍某帮其联系买家。伍某心中忐忑,但碍于朋友面子不好推脱,并且侥幸地认为中间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于是铤而走险帮助杨某联系毒贩韦某,并协助杨某将毒品以5万3千元的价格卖给韦某。后韦某在出售毒品时被警方当场抓获,交代出伍某,并协助警方将其抓获。而此时,杨某早已逃之夭夭,不知去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销售,虽然没有从中获利,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判处其有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朝实)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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