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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日期:2014-07-14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7月的林城贵阳,在夏季特有的凉爽中迎来了“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的召开。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也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1日,记者就有关话题采访了出席此次年会“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目标与环境法”分论坛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记者: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如何担当这一使命?

杜万华:我国经过35年来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取得长足发展,但环境污染问题越发突出,不仅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要求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生态环境纠纷数量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其中部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影响社会稳定,环境司法审判工作面临新挑战。针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我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新设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切实贯彻实施这些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必须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

记者: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中进行了哪有有益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

杜万华: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环境司法审判经验。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今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的工作基本原则。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还有针对性地选择了福建、云南、海南、贵州、江苏等5个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并公布了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9个典型案例。

记者: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这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环境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将在哪些方面推进工作的开展?

杜万华:面临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勇于担当、全面布局,从机构设置、队伍培养、制度建设、协调配合、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全面开创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是要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环境司法审判专业性强,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提高环境司法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为满足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新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部分地方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和开展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此外,人民法院将挑选那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中来,加强对环境司法审判法官的业务培训,更新生态环境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为实现环境司法审判专业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其次是要加快健全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我国虽已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但由于相关诉讼程序还不健全,各地法院不少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中很多做法还不一致。有些案件是否能够受理、如何处理缺乏明确依据。这导致有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或不敢受理环境司法诉讼案件,受理后裁判尺度也未完全统一。我们当前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确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探索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环境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环境民事诉讼的裁判内容和方式,贯彻预防破坏环境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理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补种复绿”、“惩罚性赔偿”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是要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但不是唯一防线。人民法院将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生态环境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四是要始终坚持环境司法审判公开和公众参与。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对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积极推行环境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环境司法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建立中国生态环境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了解。(记者 金 晶)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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