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8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次
本网凌云讯 2014年7月2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在凌云县城一起吃早餐,期间两人饮用了一瓶白酒,后其返回本县泗城镇教村村。当日14时50分,罗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返回县城,途中因超车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吴某驾驶的普通中型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并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其被吴某的亲友拦截交由交警处理。经抽取血样,经乙醇性定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罗某某与吴某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冯廷友)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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