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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日期:2014-08-26来源: 人民法院报点击:

记者从8月25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继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看,与上次相比,《修正案(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扩大了可以调解的范围,同时在撤销判决的理由中增加了一项“明显不当”情形。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对行政诉讼法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针对过去司法机关纠结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难点,《修正案(草案)》把“具体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取消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针对实践中“告官不见官”很普遍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等内容。针对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消极现象,《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款修改为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目的是促使复议机关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

另外,就公众普遍关注的受案范围问题,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本就是开放式的规定,同时现行行政诉讼法不是受案范围过窄而是现有受案范围内的案件进不来的问题,实际是法律实施问题,《修正案(草案)》根据这次修法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当务之急是改得好用、管用、解决争议,所以未对受案范围做大的调整。(记者 张先明)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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