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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规定“裸官”不得担任要职

日期:2014-09-29来源: 新华社点击:

新华社广州9月28日电(记者田建川)广州正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完善“裸官”治理的制度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8日发布通告向社会征集对《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的意见。《条例》中明确,“裸官”不得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且不能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裸官”治理,《条例》在“任职限制制度”中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特殊岗位任职。同时,上述人员不能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条例》被视为广东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强力治理“裸官”的举措之一。今年2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广东省反馈巡视情况时,提到广东一些地方“裸官”问题突出,并要求对“裸官”开展专项治理。此后,广东省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发现广东共有“裸官”2190名,其中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地。

据广东省委组织部相关通报,目前已基本完成全省“裸官”任职调整工作,共对866名干部作出了岗位调整处理,其中市厅级干部9名,处级134名,科级以下723名。此外,280多名“裸官”的配偶、子女,该迁的都迁回来了。

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此前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介绍,2009年以后,广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22名“裸官贪官”,比较典型的有茂名市委原书记罗荫国及近期被查处的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

记者注意到,为了配合对“裸官”任职的限制,《条例》还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据了解,《条例》已经过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拟于12月下旬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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