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09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次
本网隆林讯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5000元,死后债主上门讨债,妻子到底有没有还款义务?10月8日,隆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8月,关某的丈夫杨某向谢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写下一张借条,借条上签有杨某的名字。同年12月,杨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谢某在关某料理完丈夫的后事之后,拿着借条上门讨债。经多次催要无果,谢某将关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关某承认借款和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事实,但认为借款系丈夫所为,没有自己的签名,与其无关,故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借款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关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据此,遂判令关某偿还谢某借款5000元。(黄朝实)
[责任编辑: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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