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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一青年男子冒领他人存款被判刑

日期:2014-08-21来源: 百色市委政法委点击:

本网凌云讯 一潘姓青年男子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不但没有及时报警,而且心生贪念,冒领他人存款。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1月10日13时50分许,潘某某到农村商业银行沙里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处,正准备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仍处于可操作状态的银行卡,便产生冒领存款的念头。潘某某随即通过操作取款机,从被害人梁某某的帐户中分三次取出现金,每次2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当日20时许,迫于压力,潘某某到凌云县公安局沙里派出所投案,并退还了被害人梁某某损失的人民币6000元。

凌云县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金融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结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退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谭顺团)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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