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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日期:2014-09-28来源: 检察日报点击:

记者9月2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最高检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此后一直跟踪督办。该厅交办函指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在全案复查基础上,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在收到最高检交办材料后,广东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指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办案人员除调阅该案的全部案卷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外,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在案口供,并咨询了相关技术专家,进而发现原审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即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该院建议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徐辉申诉案件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一直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期间,该院也多次督促法院尽早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与法院就该案的改判及善后工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在珠海市中级法院重审此案时,珠海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了该案依法改判。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记者郑赫南)

[责任编辑:张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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