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政法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 全区政法要闻
政法专题
全区政法要闻

民事诉讼应用司法鉴定呈现六大特点

日期:2013-08-08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韦有隆 通讯员 姚泽凯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历时数月,对南宁市6个县(区)基层法院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进 行了调查统计和深入分析,于近日“出炉”《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总结出首府基层法院民商事诉讼活动应用司法鉴定 的六大特点。

特点一: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报告显示,2010年至2012年,所调查的6个基层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占所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有所提高, 其中2010年占3%,2011年和2012年均为3.5%。报告总结出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价值评估、笔迹(文印)鉴定、伤残鉴定和医 疗事故鉴定等,比例占到了86%。

特点二: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

在1007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民商事案件中,原告申请鉴定的达614件,占61%;被告申请鉴定的220件,仅为22%;双方均申请鉴定的 132件,占13%;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而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41件,占4%。由此可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大多数由当事人申请(比例 为96%)。

特点三:不服鉴定意见的比例逐年攀升

在上述涉及司法鉴定的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有132件,占13.2%。其中申请人持有异议的5件,占4%;被申请 人持有异议的123件,占93%;当事人双方都提出异议的4件,占3%。由此看出,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比重最大。从6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来 看,近三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比例在逐年攀升,已从2010年的10.6%升至2012年的15.4%。

特点四:不服初次鉴定都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自然会申请重新鉴定,这是保障其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课题组通过抽查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抽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比例几乎是100%,仅有2012年的2起案件未申请再次鉴定,其原因在于当事人申请撤诉,认为不需要再次申请鉴定而放 弃。

“基于个人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不服司法鉴定意见时多会选择申请重新鉴定,寄希望于通过再次鉴定能得出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意 见。而且,在我国法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参与课题调研组的法官道出了其中缘由。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虽是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但不可忽 视的是,也存在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情形。由于司法鉴定的周期过长,必然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办案的 效率。

特点五:鉴定意见获采信率较高

从调研报告可看出,6个基层法院中,2010年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只申请鉴定一次的共186件,其中鉴定意见获得采信的有166件,采信比例为89.2%,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比例为10.8%;有19件申请了再次鉴定,而再次鉴定后的意见全部获得采信。

2011年和2012年只申请鉴定一次的案件分别为207件和349件,鉴定意见采信比例分别为83.1%和88.5%;再次申请鉴定案件分别为35件和40件,再次鉴定意见采信比例分别为94.3%和87.5%。

课题组分析认为,法院对鉴定意见经过多次鉴定后基本上都能采信,其中在首次鉴定后获得采信保持了较高比例。由于诸多因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 定并经法院允许后,重新鉴定意见获采信的比例要高于首次鉴定意见的采信率。但同时也可看出,在这3年中,法院对重新鉴定意见的采信比例在逐年下降。

特点六:鉴定材料出错导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的比例占五成多

此次调查中,课题组还调查了法院拒绝采信鉴定意见的主要原因,其中因鉴定材料错误的原因占到了52%。“主要由于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双方对鉴 定检材(样本)进行质证,以及法院未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检材(样本)进行合理性审查即启动鉴定程序,进而导致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信。”课题组如是分析。

调研报告显示,除因鉴定材料错误导致法院拒绝采信鉴定意见外,还存在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一是鉴定意见不完整(占14%),主要表现为鉴 定机构对需鉴定的项目未作鉴定。二是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占10%)。部分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将业务委托给其他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鉴定,或是法院在对外委托中,未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就移送检材。三是鉴定程序不合法(占10%),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对鉴 定检材进行鉴定。四是鉴定标准或者方法错误(占7%)。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使用了错误方法,或者没有固定的鉴定标准,此次鉴定标准不同另一次鉴定标准。五 是法官对鉴定意见存疑,鉴定人未出庭释明鉴定意见,或是鉴定意见根据承办人经验判断出错不能采信等。这部分占7%。

课题组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除了要在制度上对司法鉴定进行完善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内部人员观念的转变,即改变对司法鉴 定意见过分依赖的习惯做法。“司法鉴定意见仅能作为证据的一种,并不必然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让鉴定人代替法官行使事实认定权。”调研报告如是评说。

 

[责任编辑:徐陆军]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