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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抬头” 轿车“受伤” 城管局担责六成

日期:2013-08-15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点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梁东江

一辆行驶中的轿车与一个突起的下水道井盖碰撞,轿车受损被迫更换大大小小零件三四十个,耗费4万余元,可谓是“伤痕累累”。车主从保险公司 获得理赔后,将车辆损失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即向井盖的管理者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城管局”)索赔。这起代位求偿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 理,不久前有了最终结果,城管局被判承担车辆损失60%的责任,赔偿保险公司2.6万元。

轿车撞上突起井盖受损

2009年,南宁市民张显民买了一辆马自达小轿车。同年8月,张显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等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7.58万元,保险期限从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

2010年7月17日下午4时,张显民驾车沿南宁市江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清川大桥附近时,张显民听见车底突然传来“咣”的一声并伴随剧烈震动,紧接着车子自己熄火了。

张显民赶紧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底部前方位置被异物撞得面目全非,他顺势向后一看,一个突起的下水道井盖映入眼帘。张显民断定,爱车一定是被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井盖撞伤了。

事发后,张显民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查勘员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拍照取证,并出具《快捷处理告知书》,告知张显民相关理赔事宜。随后,车辆被送至修理厂维修。

经检验、维修,张显民的车大大小小零件换了三四十个,保险公司核价车辆损失为4.4万元。“当时并没想到损坏程度会那么严重。”张显民说,原本以为简单修理一下就可以,谁知道却是一次大修。

经张显民申请,保险公司向修理厂赔付了4.4万元车辆损失保险金,并向张显民发出了赔款通知书。同年12月15日,张显民就该起交通事故向 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载明:“兹有当事人张显民来报,其于2010年7月17日驾车沿江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清川大桥附近时车辆与 下水道井盖相碰,造成小车底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同一天,张显民与保险公司签署《权益转让书》,将车辆损失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加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做好了追偿的准备,而赔偿人直指井盖的管理者城管局。

代位求偿 索赔4万余元

2011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与城管局沟通,但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只得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管局赔偿损失4.4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与张显民签订的《权益转让书》,证明张显民已将车辆损失求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该案的债权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认为,张显民的车是被突起的井盖撞损,这一点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得到印证。城管局作为井盖的管理者,在井盖出现缺损、堵塞、渗漏时,未能及时修复,管理上存在疏漏,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城管局承认是井盖的管理者,但否认张显民的车受损与井盖突起存在因果关系。城管局辩称,事故现场的井盖厚度为5到7毫米,而张显民车子的离地间隙为30毫米左右,车子驶过井盖时不可能发生碰撞。

城管局认为,事发路段属于限速的城市道路,能见度以及视线良好,且常有大车出入,车辆行驶至该路段时应当减速,从常理上说,张显民的车不可能在该路段发生事故。

城管局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也提出质疑:首先,该证明没有说明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也没有相关的现场笔录、证人证言,更无交通事故案卷存档。其次,该证明是事发5个月之后作出的,即使存在交通事故,也不可能再还原事故现场,所以《事故证明》存在失真之嫌。

法院查明,城管局在市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

未尽管理义务 担责六成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显民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突起的井盖相碰,发生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实有理赔查勘人员现场记录、拍照,以及交 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证,应予确认。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检测,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堵 塞、渗漏的,应当及时修复。本案事故的发生,说明城管局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指出,张显民在驾车时,未充分注意路上突起的井盖,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确定由城管局承担60%的责任,张显民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称,张显民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根据合同实际赔付了保险金,并与张显民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城管局主张赔偿权利。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城管局赔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费2.6万元(4.4万元×60%)。

城管局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事故证明》属于伪证,法院不应采信,且一审判决以混合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缺乏法律依 据,其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免责。城管局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底,南宁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中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在事故当天虽然没有到现场取证,但其出具的《事故证明》并没有超出事故现场查勘认定的内容。城管局虽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证明》属伪造,故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南宁市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徐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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